Re: [請益] 司法特考-民法

作者: LinBurro (Burro)   2022-04-16 22:49:00
※ 引述《esienhour (Benson)》之銘言:
: 大家早安!
: 90年司法特考
: 甲有一子乙,乙未婚但曾認領一非婚生子女丙。乙死亡後,丙繼承乙之遺產。乙死亡之

: 年後,甲於血型血液檢驗中,發現乙、丙間並無血統關係之聯絡,乃否認丙為乙之子女

: 進而主張丙應返還所繼承之遺產。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 有關甲請求丙返還遺產部分,書上多以767條物上請求權作解答,請問為何不用179條的

: 當得利?
: 謝謝!
個人淺見:
除戴東雄教授外,多數學說認為無真實血緣關係之認領不生效力,既然認領無效,丙非乙
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當然也不是繼承人,既非繼承人,遺產當由第二順位之繼承人甲於乙
死亡時繼承,丙根本沒有繼承遺產,自然也沒有不當得利問題。
至於丙可能現實上占有或取得遺產之不動產登記,甲本得依民法第1146條請求回復,然本
題自繼承開始已逾10年,故甲應視遺產為不動產或動產分別依767第1項中段請求塗銷不動
產登記或767第1項前端請求回復。
另外補充,倘若本題甲於繼承開始後15年始發現丙非繼承人,依釋字771號解釋意旨,為
顧及法律安定,甲亦不得依767主張回復請求權及妨害排除請求權。
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2-04-16 23:53:00
都要求繼承返還了,還能說沒有繼承遺產?不當得利不就常發生在一開始受有利益,之後法律上原因消失而產生不當得利嗎?此時你會說他本來就沒有法律上原因所以沒有不當得利嗎?
作者: LinBurro (Burro)   2022-04-17 00:06:00
就是因為主張自己是繼承人有繼承遺產,所以向僭稱繼承人主張1146,而不是倒果為因說因為主張繼承回復,所以有繼承遺產。個人認為如果要說有不當得利,也僅僅是受有不動產「登記之利益」而已,所有權仍是真正繼承人所有,此時登記名義人跟所有人不同,所以需要主張妨害除去請求權。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4-17 12:42:00
回原po ,如果標的物是動產的話,除了767前段,179跟184應該也可以主張吧,至於不動產確實我也認同179應該是請求登記之利益,184就是依213恢復原狀(當然前提是要有主觀要件)!
作者: LinBurro (Burro)   2022-04-17 13:35:00
怎麼說呢?不問動產或不動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均由繼承人取得,僅僅是不動產須經繼承登記後方得處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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