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應由當場異議之股東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此種訴訟如果有二個以上之股東一同起訴,性質上是一種:
(A)普通共同訴訟
(B)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C)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D)以上皆非
請問這一題為什麼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題目沒有提到股東人數共有多少位不是嗎?
因為考題上的範圍是「2人以上」並沒有明確說有多少人,可能股東也只有2、3人,這種還是2人以上的範圍,那怎麼不能選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加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也會有可能沒有同勝同敗的情況,因為會發生其中的原告不符合程序的時候被駁回。
所以說為什麼會不能選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記得考題會考到很完整,如果題目變成股東有30人,那選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沒有問題。
因為提起撤銷之訴不以全部異議股東提起才適格 但因為是同一個決議判決效力會及於其他人 所以是類必
作者:
bluesun (老驥伏櫪志在千里)
2022-04-03 16:18:00因為訴訟實施權分別享有,建議找本民訴課本看,應該都有解釋唷
作者:
pinjose (jose)
2022-04-03 16:23:00你的想法是不是全部都提了就是固有?不是的,他的本質還是類似。固有是一定要全部
作者: Kirihime (國足聖僧臭腳盲僧) 2022-04-03 17:11:00
因為有合一確定,但只要單一股東行使,訴之目的就能達到,沒有必要全部拉進來當原告
作者:
asd065 (DUG)
2022-04-03 17:13:00民訴55 訴訟權各別判斷
作者: sky121 (sky) 2022-04-03 18:54:00
一看就是C 固有是全體都要才符合
作者:
pinjose (jose)
2022-04-03 19:00:00對
固必是要全體股東一起當原告否則當事人不適格;本題沒有一定要全體股東一起當原告,但訴訟標的對所有股東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故為累斃…我是說類必。
固有必要是全體當事人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且訴訟結果對當事人必須一致,不得歧異;類似必要是訴訟結果必須一致,但無須一同起訴或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