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訴爭點整理之免證事項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1-19 17:22:57
依照邱派體系中的爭點整理階段,在做證據上爭點整理時,會先剔除278-281條等不需要證明的事項,之後法院在進行證據調查、言詞辯論階段的時候就可以不用爭執那些事項。
我的問題是280條第一項關於擬制自認:於在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是就體系上來看,證據上爭點整理時根本還沒進行言詞辯論,那怎麼有辦法確定何謂擬制自認之事項呢?
目前我的想法是,這裡的言詞辯論是否就是指實務上,法無明文的準備性言詞辯論期日程序?亦即此階段仍為準備程序的一部,只是是有行言詞辯論的準備程序而已?
有請民訴達人解答
感謝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2-01-21 00:36:00
首先擬制自認的發生情形很多不一定是280的情形才會發生擬制自認依稀既得也有說被告答辯經闡明後仍不具重要性也會被擬制自認的再者280的存在應該是先於爭點整理被提倡吧早在19年的民訴就有條文了(不過條號不一樣)那個年代根本就還沒有程序階段化的概念吧所以不太需要把準備型言詞辯論跟280扣一起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1-22 01:55:00
感謝分享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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