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稅捐稽徵法-移送強制

作者: ARita (ADA)   2022-01-11 14:10:44
*法條*
#20 逾繳納期限30日移送強制
#39 已提出復查申請暫緩移送
*疑問*
#20 繳納期限,是指
(1)原申報繳納期限?
(2)核定通知書改定繳納期限?
如果是(1)核課期長達5-7年,不繳一定會移送,還是核定通知書與核課期無關?
如果是(2)是否可以申報期屆滿不繳直到核定書送達再繳1/3申請復查免移送?
這部分的時間軸不太明白,還請各位釋疑,謝謝.
(新贈)
#35i 申請復查時限
(1)有應納稅額
~繳款期屆滿翌日30日
(2)有#19iv公告送達
~公告翌日30日
如果有應納稅額+公告送達時,30日起算用那個,謝謝.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2-01-11 18:07:00
稅單跟核通是一起發的,繳納期限是看稅單,如果有更改繳納期限,也會再一起發一次,所以若沒更改期限,(1)正確,若有更改,(2)正確公示送達是讓稅單送達合法化(找不到人時),通常在繳納期間前就會合法公示完畢(20日),申請復查期限還是以稅單繳款期限作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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