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如果主張正當防衛而防衛行為有權利濫用之情形,就無法主張正當防衛嗎?
會這樣問是因為解題書中有提到防衛過當的類型有兩種:一種是「防衛逾越必要性」、另一
種是「防衛行為有權利濫用情事」。
想請教大家一下,謝謝
作者: minerve8 (神的證明) 2022-01-02 00:41:00
在違法性審查階段,若逾越必要性則行為具有違法性,應在罪責階段討論期待可能性的高低
作者: verwaltung (正港查埔子) 2022-01-02 09:40:00
這部分建議查一下刑總教科書確認,林鈺雄老師跟王皇玉老師教科書中所指的權利濫用形態不同,因此得出來的結論也不一樣。
權利濫用和逾越必要性,一樣的東西,不同的說法,建議同一學派的說詞要連貫,拼裝車的寫法老師可能會覺得你觀念不清到處亂學。
逾越必要性的防衛行為就「不正當」;權利濫用的正當防衛他的手段目的還是正當的,只是在特定的情境、對象上構成權利濫用,換個時空背景對象,就沒有濫用的問題。
所以沒有目前的思考方式,就是雖然手段符合必要性,但在特殊情況下,需再討論是否有權利濫用之情形。若有權利濫用情形,就無法主張正當防衛,是嗎?
結論上都是防衛過當,但這種分類體系上有點問題。通過必要性的審查,才會有權利濫用的問題。解題上可能扣分的瑕疵就是未檢驗或未通過必要性卻論述權利濫用。
@bt011086 若已屬權利濫用,不就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了,為何還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
逾越必要性的防衛過當跟權利濫用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至於是否要承認權利濫用也是一種防衛過當有討論空間,但若不作此解釋,現行法就無從減輕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