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mymeyou (coldwing)
2021-10-22 20:23:11有關於上訴時對訴訟代理人與本人送達,上訴時間起算點的問題。
為什麼民事訴訟上是以送達法代起訴;刑事訴訟上是以送達本人時起訴?不同的點在哪?
民事訴訟上:
依據90年第7次決議見解,若被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仍應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對本人送達不生效力。所以自送達於訴訟代理人時起算上訴期間。(103年民法43題)
刑事訴訟上:
依23 年上字第 4260 號判例上訴期限為十日,自送達判決書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定有明文,其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得獨立上訴之人,縱未受判決書之送達,而其上訴期限仍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107年司律刑法60題)
我記得向這種只能背了,民事走在刑事前面好像已經是慣例了,你看沒收才正要討論第三人參加訴訟
作者:
EOMing (敏)
2021-10-22 22:27:00最近好像不少的民訴刑訴比較小學堂^^",雖然補教教刑訴的黎律師說民刑訴不能比較,但小弟上過曾待過民刑庭法官的課課堂上也是有拿民訴刑訴比較。回歸本文正題,因為刑訴那個是“辯護人”,不是代理人。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10-22 22:41:00真要說理由的話民訴選任法代後 兩造就能跟廢人一樣只要呼吸跟繳錢就好了那麼上訴期間自然是從送達法代起算 因為法代才是真正知悉案件運作的人之一但是要注意有有162條在途期間刑訴的話選任辯護人後 被告還是要在場啊(?) 有辯護人跟被告 當然是被告優先更正 民訴是訴代
作者:
wbar (MAYBE)
2021-10-22 23:09:00民事有代理權的問題;刑事被告只是辯護人、告訴這方是以檢座收受時起訴(權力主體)。
不能這樣理解這個問題,會產生這個問題是因為民法訴訟法第132條規定只能向訴訟代理人送達,除非有但書的情形,所以上訴期間當然是以向訴訟代理人送達生效起算。而之所以會有這個區別的原因是,刑事訴訟的被告應該要為其辯護人的訴訟行為負責嗎? 就算要負責,負責的程度到哪裡? 會造成這個制度不一樣的地方就是比例原則下,對於不同訴訟主體訴訟權限制的程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