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問幾個關於民法的問題

作者: travelaway (好習慣好人生)   2021-10-07 22:23:33
(1)我是一名竹科新貴,我看到我家附近的國中有一個很清秀的女生,她常常被媽媽載
著上下學,我好想跟她結婚,如果我要追求她送她一棟五百萬的房子,
請問需要她爸媽同意嗎?
(2)所謂“為”意思表示,與”受“意思表示,就是( A)提出要約/作承諾/提出終止租
約和
(B)接受要約/接受承諾嗎?
(A )我提出要約/ 我作承諾 /我提出終止租約,如:我說:“我想跟你買車”,你說:“.
...”/你說:“.....”,我說:“好啊!”/我說:“明天滾出我的房子,老子不租你了
!”
(B)我接受要約/ 我接受承諾,如:你說:“....”,我說:“ 我同意你跟我買車”/你
說:“....”,我説:“你說好,太好了!”
請問我的想法是對的嗎?
(3)我先生(言承旭)十五年前失蹤了,之後我遇到心動的人(阿信),經過兩年多的相
處我決定跟他結婚,迎接我的第二春,後來我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之後法院判決(言承
旭)死亡在案,沒想到今年三月(言承旭)居然回來了,
可是我最近好像愛上別人了,我既不愛言承旭也不愛阿信了,
請問我要怎麼做才能和我的新歡在一起?(我們的目標是結婚)
各位版友們可以幫我解惑嗎?感謝各位大大了!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21-10-07 22:33:00
(1)你贈與給國中女生房子價值500萬元,不用父母同意喔,但是他不一定要跟你結婚喔!以此作為交換條件你會違反公序良俗喔!
作者: NL54415 (Houston)   2021-10-07 23:23:00
(1)國中生無父母同意而訂定的契約效力未定,但若是接受你給的房子為有效的,依據為民法第77條但書。(2)我看不懂...要約和承諾都是意思表示,於交易中,出賣人發出要約(為意思表示),買受人承諾(受意思表示+為意思表示;出賣人接受或理解該承諾時為受意思表示。(3)結論:可以結婚。其中涉及的爭點為死亡宣告是否構成婚姻消滅的原因,這會決定後婚(新歡)是否為重婚,根據不同的說法會有不同論述。以上為個人淺見。死亡宣告後,若採肯定說,就是判決確定即前婚姻消滅,因為已無婚姻關係了,就直接結婚。若採否定說,前婚要到有後婚時才會失效,也就是在你再結婚前,你前婚姻仍然有效,這時可能要用第1052條第2項裁判離婚,將前婚姻關係消滅再去結後婚。
作者: wa19950922 (松松)   2021-10-08 00:56:00
(3)我的理解啦,甲說失蹤滿七年,第八年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提出死亡宣告,那時你跟言承旭就已經離婚了,所以你的後婚是有效的。乙說在你跟阿信結婚後,前段婚姻才失效。所以不管採甲說或乙說,你的後婚都是有效的。如果有哪裡理解錯誤再請大家指正,謝謝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10-08 12:02:00
如果1會違反公序良俗那嫁妝跟聘金不就..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1-10-08 12:14:00
作業自己寫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21-10-08 13:25:00
23樓的wo大,你說的情境跟我說的不同,完全是平行時空唷。如果對方願意收聘金並遵照禮俗辦理儀式+登記結婚,這些聘金可不可以收回的法律問題,要跳到下一個離婚層次去處理。爭點不另說明,開花了,結果了(誤)
作者: hide1213xj (破壞 無謀 創造)   2021-10-08 14:57:00
1.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不用法代同意
作者: zippers (繼續累積實力♂)   2021-10-08 19:27:00
這看起來就是作業
作者: HAHAUCCUQQ (幫QQHAHA)   2021-10-08 21:43:00
第二題是在寫什麼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21-10-08 23:21:00
第3題,言承旭死亡宣告後,也還沒還沒跟阿信登記結婚,然後言承旭回來了,如果你最後真的那麼想跟新歡3Q哥在一起,那就先和言承旭辦離婚,然後再和3Q哥辦理結婚登記吧,祝福原po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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