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9-24 15:51:56
就是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告訴不可分問題
想問各位都怎麼判讀題目在考哪一個?
例如甲打傷乙丙 乙丙先後起訴
這種我知道一事不再理
或者是甲乙打丙 丙起訴甲
這我知道是239條告訴不可分
但如果是甲告乙丙通姦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是丁丙 起訴丁丙後 丁抗辯檢察官起訴違反不告不理
我的思維是看到起訴後 想到起訴不可分 要看266條 267條
所以被告應只有乙丙二人
所以要對乙無罪判決 喻知檢察官265條追加起訴丁
然後糕點解答用239說起訴及於共同正犯
所以丁抗辯無理由
我就不懂了 什麼時候用起訴不可分 什麼時候用告訴不可分
看發動/發話/行為者是誰嗎?
作者: Jim1497 (小N)   2021-09-24 16:25:00
告訴—>告訴權人 起訴—>檢察官
作者: ikariamman (肥宅~~~~~)   2021-09-24 17:27:00
通姦就除罪化了呀應該說告訴乃論之罪吧告訴乃論之罪只需申告犯罪事實 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跟相對告乃不同 不須指名犯人乙又沒起訴 怎麼會有無罪判決
作者: to750303 (champagne)   2021-09-24 17:47:00
被告複數就不是單一案件了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21-09-24 21:32:00
239不是告訴不可分裡的主觀不可分嗎,這個章節真的搞死人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9-24 21:40:00
告訴跟公訴是兩馬子事 混在一起談就爆炸
作者: kuhper (kuhper)   2021-09-24 23:58:00
告訴不可分甲告訴丙不就及於丁 檢察官起訴丙丁有什麼問題嗎
作者: dark0224 (名為黑 器為黑)   2021-09-25 00:20:00
告訴跟起訴搞混了??
作者: diggi   2021-09-25 10:33:00
單一案件不可分 與 告訴不可分 是不一樣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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