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時效取得的問題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9-09 20:46:44
題目是這樣
下列關於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可因時效取得其地上權
(B)民法規定之取得時效期間,最長為 30 年
(C)占有人惡意者,並無民法關於時效取得規定之適用餘地
(D)民法關於時效取得之規定,以無權占有為要件
考選部答案是A
我想問D 啊不是要無權占有才有可能討論時效取得的問題嗎?
而且實務也這麼說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判決表示:「時效取得,必須物之占有人,無任何法律權源而為物之占有,始得以所有之意思繼續占有一定期間之狀態事實,依法律規定之時效取得該占有物之所有權。倘物之占有人,係基於債權關係或物權關係而占有,自無適用時效取得之法律規定之餘地。」
還是說只能選最正確的答案?
作者: qoo53895 (阿康)   2021-09-09 22:03:00
應該是:「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十年」,768條參照;善意則是五年,768條之1
作者: planethell (紫色的顏回)   2021-09-09 22:41:00
會不會是772取得時效的準用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21-09-09 22:58:00
看下來會選A沒錯 但老實講不覺得D錯..本來就無權佔有才會時效取得
作者: imymeyou (coldwing)   2021-09-09 23:44:00
個人想法供參考:時效取得之「要件」是和平善意公然,但無權占有是時效取得的條件並非時效取得的「要件」要件成就會有法律效果,但有條件不一定會有法律效果感覺有點像是行政處分是對人或物所為之處分,沒有人或物存在怎麼會有行政處分,但你不會因此說人是行政處分的「要件」
作者: Taiwannapa1 (喇叭)   2021-09-10 00:08:00
772準用喔!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1-09-10 01:13:00
可以爭執 但有可能不定期租賃時效取得物權吧(?)
作者: goal770711 (Chuck)   2021-09-10 06:12:00
13樓哈哈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9-10 16:23:00
D不是法定要件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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