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eokuang (kuang)
2021-06-30 21:46:07參93 年台上字第 5185 號判決,
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原因,須有一定之客觀事實,可認其於審判期日不能到場並不違背證人義務,例如因疾病即將住院手術治療,或行將出國,短期內無法國,或路途遙遠,因故交通恐將阻絕,或其他特殊事故,於審判期日到場確有困難者,方足當之。
所以只要有理由且合理,就可認為是原因?
那請問可能奉派出國受訓或預產期在那附近,是否也可以當作理由?
101普考法廉有題是證人可能奉派出國,擬答是認為非正當理由,但參考判決,不是算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