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問題一則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6-25 10:51:10
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價金500萬
出賣人乙將價金債權200萬部分讓與給第三人丙
嗣後甲解除契約,請求出賣人乙依民法第259條返還價金
小的想請教的問題就是,此時出賣人回復原狀的義務,是要返還500萬還是300萬?
似乎是300萬,然後另向丙依179(給付型)要200萬...
但小的會有如此疑問是因為,感覺買受人要去承擔第三人無資力的風險好像有點怪耶
作者: HunsKing (SmallSausage)   2021-06-25 15:15:00
我覺得你要先處理對甲來說誰才是債權人欸,先去看乙丙間的讓與有沒有通知甲。之後再來看後續問題。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6-25 16:04:00
我想說債權讓與通知不影響讓與效力就沒特別寫而且債權人不當然等於契約當事人QQ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1-06-27 23:22:00
把他想成解約的事由可以作為抗辯的一種不就可以用299處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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