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民事賠償成為認定有逃亡、串證的理由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21-04-03 22:17:05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新聞稿
壹、裁定結果:
李O祥具保新臺幣伍拾萬元,限制住居在花蓮縣花蓮市OO路OO巷OO號,限制出
境、出海捌月,並不得與相關證人或與其等就本案邊坡安全防護措施計畫工程有契約關係
之人接觸。
貳、理由摘要:
一、本件現仍在檢察官偵查中,依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相關細節及案情自不得詳述其內容
,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李O祥經訊問後,承審法官依據其陳述之內容,以及檢察官聲請時所提出之
各項證據資料,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審酌本件
事故造成嚴重之乘客死傷結果,可預見將來極有可能伴隨高額之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而
使被告有高度逃亡、滅證之動機,以及其他情事,認為被告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項之羈押原因。
三、然而依照卷內既有事證,被告就本件事故發生之直接原因即貨車滑落邊坡撞擊火車,
以及就此直接原因所可能涉及之過失責任,並無勾串之可能;案發現場及其他相關之證據
已經檢察官進行蒐集,被告湮滅證據之可能性非高。至於檢察官所指被告與其他人間之責
任分配及可能存在其他指揮、監督瑕疵之過失責任部分,本院審酌與被告之利害關係,認
勾串之風險並非重大。被告有固定之職業與住所,縱然高額之民事責任可能導致被告逃亡
之危險,亦得藉由具保、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減低其逃亡之危險。本院綜合
上開情狀及本件犯罪情節,認無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等相關規定,裁定
命被告具保新臺幣50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及禁止與相關證人接觸如上。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21-04-03 22:33:00
雖然我自己也覺得李不會因為民事賠償金額就跑路,因為現在的金額龐大到對於他來說根本就沒差了,不過我覺得檢方並不是拿羈押來確保民事求償權,檢方的論點應該是因為民事賠償金額高→李有逃亡可能→所以有羈押必要修正一下用語,應該是有羈押原因,所以這是一個推論的過程,民事求償金額只是來推李有高度逃亡可能性而已新聞稿也寫了,檢方是把這個認定為有高度逃亡動機而已
作者: Unfriendly (肀而缶)   2021-04-03 22:40:00
感謝冬雨大神白話解說此案,目前在等看看後續發展狀況如何,天佑太魯閣408,亡者安息、傷者早癒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21-04-03 22:41:00
第一款似乎也沒有限定他只能因為「不想負刑事責任」逃跑才構成,因為只要是逃跑了,就防礙刑事追訴審判執行了
作者: sammy98 (軍)   2021-04-03 22:44:00
不得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民事賠償金額高=/=李有逃亡可能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21-04-03 22:5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870 號刑事裁定本件聲請人所涉犯嫌,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其涉犯數罪犯罪所得數額甚鉅,倘經本院審理後予以論罪科刑,其刑輕非輕,聲請人併須受刑事沒收之宣告及「被害人請求民事賠償」之責任,衡諸常情,應認聲請人主觀上有逃亡之動機.所以,還是有人當成審酌因素的同院109年度聲字第327號理由欄四、(二)末段故被告確有滯留國外不歸以規避刑事沒收或民事賠償責任之可能,而有相當原因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作者: sammy98 (軍)   2021-04-03 22:54:00
實際上例如 衛爾康餐廳 負責人 實際例子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21-04-03 22:55:00
說真的啦,好好討論不難,不用一上來就扣人家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這些法官列入考量了,就都是違反不當連結禁止了?
作者: ll6a (老成a~)   2021-04-03 22:57:00
過失致死嫌疑犯本來就沒有羈押的餘地比較有可能用民事賠償理由羈押,可能是詐欺過大金額而且有逃亡之虞檢方大概也知道反正一般過失致死就是用這理由然後被法院打槍,可能是想矇一個年輕又民粹的法官(?
作者: chouwang68 (張子房)   2021-04-03 23:45:00
鉅額民事求償應該只是其中一個考量的因素,主因寫這個就算押了,也會被對方律師打到連媽都認不出來。主要還是勾串之虞,逃亡可能性很小,公司資產跟名下財產列出來就知道,遠遠低於可能被求償的金額。
作者: albertekins ((  ̄ c ̄)y▂ξ)   2021-04-04 01:28:00
感謝高手分享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1-04-04 02:59:00
檢察官自找麻煩 直接寫社會重大矚目案件 犯嫌承受媒體輿論等巨大心理壓力可能不願面對司法足認有逃亡之虞丟去聲請就好了反正法院那邊不會過 到時候媒體就會去砲法官恐龍 計畫通力這問題就刑法183、184的過失犯刑度都太輕了 變成有死亡事實要用276去競合 結果只論一個過失致死怎麼看都有問題不然就是羈押原因多立一項:保護被告人身安全 免得被暴民打死
作者: kilof (KiLoF)   2021-04-04 09:13:00
遇過認罪之後,檢察官還用犯罪所得範圍不明聲請羈押的不知道沒收問題什麼時候變成羈押要件了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21-04-04 10:20:00
離開法院 去當律師了??
作者: Unfriendly (肀而缶)   2021-04-04 10:39:00
回樓上冬雨前檢座有在公務員板分享辭職的事,祝冬雨大神海闊天空、兒童節快樂XD~
作者: jacky123ooo (野龜仔)   2021-04-04 11:08:00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21-04-04 11:42:00
作者: Unfriendly (肀而缶)   2021-04-04 12:38:00
推!當然有收到禮物啊:冬雨大神您的時事佳文分析、還有好多好多的潤餅、春捲,變成魯肥宅阿姨惹(怒吃春捲)!!佳節愉快喔~
作者: james6666 (詹姆士)   2021-04-04 12:56:00
檢座的文果然有法學素養
作者: onlyu0402 (我在故我唱)   2021-04-04 13:12:00
很棒的實體案例解說,複習良藥!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1-04-04 13:55:00
高額賠償不必然是逃亡的原因所以院檢要在加強個案中的聯結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21-04-04 15:03:00
https://reurl.cc/1g70YW本案死傷結果,甚為嚴重,被告可能面臨相當重的的刑責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現有事業、財產可能化為烏有,加上趨吉避害,規避刑責的人性,本案逃亡的風險性,顯非一般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可以相比擬。
作者: currykukuo (調皮小航)   2021-04-04 19:07:00
推 受益良多
作者: yoyo40329188 (yoyo40329188)   2021-04-04 20:36:00
感謝 收益良多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21-04-04 20:47:00
結果發回重裁直接規避這個問題了
作者: ll6a (老成a~)   2021-04-04 20:48:00
https://i.imgur.com/rkwZrtY.jpg用前科為由來羈押了,感覺有點勉強就是了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1-04-04 22:10:00
這個案子好像也沒什麼東西好沒收
作者: pups914702 (想不起帳號由來)   2021-04-04 22:48:00
推好文
作者: reclaim830 (reclaim830)   2021-04-05 01:32:00
作者: tupacshkur (coalwood boy)   2021-04-05 08:04:00
推,感謝冬雨大神~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4-05 10:34:00
超法規羈押事由:阿就怕被罵阿
作者: wugilin (南無藥師琉璃光如來.滿願)   2021-04-06 11:10:00
推冬雨大!看來刑法相關刑責太輕,立委要利用民氣正火趁機修改才對XD
作者: AAAA827   2021-04-06 14:47:00
推推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4-06 17:55:00
超法規羈押事由:啊我就怕被罵w
作者: kelly0230 (kelly0230)   2021-04-06 22:26:00
推淺白深入的解說,冬雨大有考慮當補教講師,造福考生
作者: DELETE001 (板橋的山下智久)   2021-04-09 16:25:00
https://reurl.cc/nn2nZ8 這條有適用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