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非訴訟擔當 既判力

作者: currykukuo (調皮小航)   2020-12-20 01:01:05
因讀民訴讀到一半 突然把自己搞的有點亂QQ
所以想請問板上高手 希望有人能幫小弟看看
想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題目:
A、B、C、D分別共有甲地,今K無權占有甲地。
在民法821條「共有人本於所有權提起代位訴訟之情形」
學說實務上有分兩說
1.(法定)訴訟擔當說-
A、B、C、D任一人或任數人對第三人K提起代位訴訟,基於民法767條請求返還甲地。
構成法定訴訟擔當。
我的理解:
因標的對共有人需對標的合一確定,但起訴得由各共有人個別為之,不需要全體共有人一
同應訴、被訴始具當事人適格(若有同時起訴、被訴之情形,應構成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作者: leolin2 (leolinleo)   2020-12-20 02:58:00
既判力擴張的正當化基礎在於程序保障,如果認為不具訴訟擔當的關係,但有紛爭再燃或裁判矛盾的可能性,仍得透過事前程序保障(訴訟告知)的賦予,去擴大判決效力
作者: TreeWater   2020-12-20 08:03:00
我個人的理解是:因為判決效力會擴張,所以要給予事前的程序保障(67-1),否則當事人可提507-1;並非給了67-1,判決效力就會擴張,不知道理解的有沒有錯誤
作者: leolin2 (leolinleo)   2020-12-20 08:50:00
如果依上述邏輯,那麼對參加人就不會只有參加效而已,另外67-1並不是職權通知(得通知)但如果對判決效力所及者(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則應限縮裁量空間
作者: ganpizza3579 (幹披薩)   2020-12-20 13:13:00
這個案型採非法定訴訟擔當說應該還是會構成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吧?
作者: lusifa2007 (ㄚ喵)   2020-12-20 21:31:00
實務上擔心無權佔有人串通其中一個共有人之後敗訴產生不利他共有人的結果,所以才會有勝及敗不及的狀況吧反射效就是非訴訟擔當的解決辦法但是被邱聯恭抨擊是架空法定的事前事後保障XD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12-21 09:38:00
非法定訴訟擔當說如果要克服裁判矛盾 拆開起訴可能無解 或一則至多引用實體法上反射效 二則法院職權通知他共有人參加(當然參加後發生什麼效力那是另一個問題) 如果同時一同起訴就透過合併辯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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