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三聯單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作者: soltre (所羅)   2020-11-02 20:02:36
最近開立三聯單的問題吵得很兇
小弟翻了一下規定
找到以下幾個:
1.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第3點:
「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之身分,均應態度誠懇、熱心受理、立即反應,經調查
確認案情屬實後,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汽、機車案件仍使用四聯單)。」
2.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第9點第2項:
「受理單位於認定案情屬實後,由備勤或實際處理人員開立三聯單。」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交字第 12 號判決
「......前述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因警察長期輔助刑事偵查,應認
該作業要點已有行政自我拘束之適用,而發生外部化之效力。」
https://reurl.cc/VXen0R
到這邊有個問題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有三個要件
(1)須有行政慣例之存在
(2)行政慣本身須合法
(3)須行政機關有決定餘地(有裁量的權限)
但不管是第一或第二個規定 都是確認案情屬實後「應」開立三聯單
警察並無裁量權限 為何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適用呢?
希望有大大能解惑 感謝
(看判決最後 還有提到以保護規範理論來認定警察無不作為空間
感覺也可以討論一下)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1-02 20:28:00
他的意思應該是:作業要點原本只有內部效力,因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才有外部效力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0-11-02 20:31:00
我這樣解釋好了假設一個法規給予機關權限執行範圍是1-100透過長年的合法慣例不斷執行最後機關在這法規執行會被拘束在43的位置倘若法規沒給機關權限執行範圍 而是明文寫必須在43這個位置必定發動那麼長年執行下的結果也是只會在43這個位置執行其結果跟前者自我拘束原則產生結果相同然後透過不斷執行無裁量權限的法規產生的慣例依然是合法的慣例 還是會產生對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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