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不利變更禁止

作者: asddog (asddog)   2020-09-29 04:40:12
二、甲機關對乙裁處罰鍰 100 萬元(以下簡稱 A 處分),乙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法院審理後,以 A 處分未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考量乙之資力及所得利益為由,
撤銷 A 處分。該判決確定後,甲機關重新調查事證,發現乙資力雄厚,
且所得利益極高,經斟酌後,裁處乙罰鍰 120 萬元(以下簡稱 B 處分)。
乙不服,再次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主張甲機關不得為較 A處分更不利之處分。
試問: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195 條】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為無理由者,應
以判決駁回之。
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
正確解答是
行政訴訟法第 195 條
不利益變更禁止只拘束法院的撤銷訴訟之判決,不包含原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只針對訴願法81條 不及於行政訴訟法第 195 條
所以可以變更
作者: fatbean (肥宅豆豆吃豆豆)   2020-09-29 05:43:00
淺見:該條拘束訴願機關原po應該可以理解。原處分機關可為不利處分是因為依法行政原則,如果認事用法無誤,當然可以作不利新處分。所以決議也點明要符合一般法律原則。有誤請指正。
作者: superlawer (萬物皆空,隨遇而安。)   2020-09-29 06:09:00
行政法院撤銷判決確定後,原處分機關已經依該判決就「事實部分重新調查」且該處分依「新事實」重新為一處分,自與不利益變更禁止是否應拘束原處分機關無涉。可以參考一下之前的新聞標題「不服併排臨停罰600元 她申訴成功卻改罰2400元」凡行政機關就事實部分「重新認定」而與當初裁罰的事實不同,本得更為不利益之處分。
作者: azumeow (喵嗚)   2020-09-29 06:58:00
推樓上 見解詳細!不利變更禁止應該要是相同事實下禁止更加不利的處分 但經調查發現有新事實 與不利變更禁止就無適用了嗎?
作者: fatbean (肥宅豆豆吃豆豆)   2020-09-29 07:27:00
推推漲知識
作者: superlawer (萬物皆空,隨遇而安。)   2020-09-29 07:27:00
先不論105年8月決議的結論是否有問題,以釋字368號解釋來看,行政機關依判決意旨認定事實,大法官採尊重行政機關的立場,僅對判決所認定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條文應有所限制。再就“新事實”得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適用,學生以為應就客觀事實(題目所述)衡酌新事實綜合判斷,尚難單以新事實論斷有無適用。
作者: dolor0230 (lay)   2020-09-29 08:03:00
訴願法81條第1項只說受理訴願機關,所以原處分機關可以依新事證正確認事用法更不利益變更,跟行訴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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