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oger191919 (華風) 2020-09-12 01:25:00
二審維持一審,就會有兩個判決同時存在然後同時確定。(學說有沒有探討可能要翻教科書,吳明軒老師03年再審的文章不確定有沒有提到)所以一二審同時有確定判決就要用496條3項來處理,只需要對二審提判決,也就屬於二審法院管轄。如果是又上訴到三審而三審也維持二審,那就會有三個確定判決存在,這時候一審二審間確定判決依照前面,我們只需要在意二審的就好;但看到二審跟三審確定判決間,理論上本來也都可以個別對其提再審,然後個別由二審及三審法院管轄。但是看到499條2項,這時候有兩種情況,如果有但書情形,涉及事實判斷的提起再審,專屬由二審管轄;除此之外,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也就是在這個例子,就算對二三審兩個確定判決都提再審,而且是提496條1項9~13款以外的再審的話,也是合併由第三審管轄。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