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對向犯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20-06-11 08:41:23
各位早安
想確認刑法對向犯幾個問題:
一、對向關係之人無所謂犯意連絡,不適用刑法28共同正犯規定(81,台非,233例),那
也不適用共犯(刑法29、30)規定嗎? 是否有好心人能提供判決判例參考呢?
二、關鍵字餵狗後得知比較重要的對向犯為刑法121、122、132。較不重要的法條為237、
266。我還有漏掉哪一條嗎?
補充ㄧ下讓我疑惑的擬答(132條部分):
https://i.imgur.com/t66IFMb.jpg
感謝,祝大家有美好的一天 :)
作者: kb67246 (SAKAMOTO)   2020-06-11 09:22:00
早期共同正犯幫助犯教唆犯被視為廣義共犯,對向犯又為必要共犯自然不再另論共犯「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 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 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 者,其餘對向行為縱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 為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若對向之二個以上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 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81台非233後半段
作者: timetrave1er (My life, myself)   2020-06-11 11:32:00
這裡討論的是否會成立教唆幫助的對象就是"行賄者"因為行賄者與受賄的公務員具有對向關係(就是樓上說的意思合致(而構成犯罪)的對造 而且行賄罪已經有處罰明文 所以才發展出對向犯的概念 認為法有明文才罰如果法律沒規定 那就是立法者有意不罰 所以才又認為不能去論教唆或幫助(公務員)"收賄"以免架空立法意旨E職務上行為的賄賂 依121只罰公務員 不罰行賄者上面是Ex如果可以論行賄者是121的教唆犯 無疑是架空立法意旨至於"非"行賄者的教唆幫助(如公務員的配偶教唆公務員收賄)會不會成立教唆幫助 又是另一回事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20-06-11 11:52:00
樓上講解的好清楚!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20-06-11 12:51:00
感謝樓上的K大跟T大講解,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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