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陞遷較高之職務

作者: arisa1998 (arisa)   2020-05-24 10:47:14
大家好 想請問一下
陞遷法第4條及施行細則第2條略以
所稱公務人員陞遷指下列情形
係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
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
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
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這邊看不是很明白
想請問一下有沒有
更白話一點的理解方式
或是實務見解能夠參考
謝謝大家~
作者: bookletter (cheese water)   2020-05-24 12:16:00
前提-任用法第6條有規定關於一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職務列等)升遷法施行細則第2條-職務如跨二個以上職等(上述前提狀況)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ex.有兩個職務,A跨6-7職等,B跨6-8職等,B跨到8,所以B為較高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ex.A跨5-7職等,B跨6-7職等,B從6開始跨,B為較高職等其實你在"高者"前面打個逗號,就會看得比較清楚了
作者: arisa1998 (arisa)   2020-05-24 12:23:00
真的很感謝!這樣舉例馬上就明白了!
作者: FairPrice (安南人)   2020-05-26 16:01:00
感謝一樓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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