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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大大關於有罪有罪不可分的問題,假設檢察官就裁判上一罪之A部分起訴B部分
未起訴,審理時法官認為A部分有罪B部分無罪,依實務見解(參最高107台上2696決)
B 部分雖不另諭知無罪但經實體審理故為實體審理的無罪判決。但依照有罪有罪不可分的
公式,AB二罪沒有不可分,那檢察官起訴效力不就只有A罪嗎?法院審理B罪沒有逾越控訴
範圍嗎?
是我學藝不精漏了什麼部分= =
還是這樣是實務上的矛盾呢?
請各位大大賜教!謝謝!
作者: sjory (我是肥企鵝...) 2020-05-17 19:13:00
其不能證明犯罪之部分,即於判決理由內說明因係被訴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諭知,此仍應'屬'已經實體審理之無罪判決
作者:
tttggg (古意)
2020-05-17 20:21:00林俊益老師的刑訴教科書,可以好好參閱喔
其實我覺得是矛盾欸,不可分說實在不就法院審理結果決定的嗎?不過坐等更清楚的答案XD
跟你同感,我翻找了一些實務見解,一下要有罪有罪不可分,一下又以審理角度或一行為角度來跳脫這個公式,讓我覺得非常的難以接受!
作者:
Joyeeee (Joye)
2020-05-17 23:28:00為了要給上訴三審機會,而認為一審未起訴且不能證明之部分’同屬’受無罪判決—G說的算
作者: jason30325 (勇敢胖薯鼠) 2020-05-18 00:00:00
按照公訴不可分原則,裁判上一罪起訴一部分效力及於全部,也就是B部分應當也被視同起訴了,我的見解啦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20-05-18 11:24:0012樓正解。要從那個判決的脈絡去理解它為何這樣講,目的上只是要擴張保護範圍讓它可以再上訴而已。
作者: dg54655465 (1111) 2020-05-18 11:55:00
矛盾呀傳統見解很怪 採洗澡熊的見解吧
作者: timetrave1er (My life, myself) 2020-05-18 12:34:00
107台上2696:「倘檢察官係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而俱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檢察官已經全部起訴了 A跟B部份都在起訴事實內 只是裁判上一罪;法院審理結果認為A有罪 B無罪 主文只會出現A有罪,不會另外諭知B部份無罪,而僅在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這個見解就是要處理如果檢察官單除針對B上訴 結果B被改判有罪了 能否上訴第三審的問題,所以前提應該是檢察官已經就AB都起訴了
作者: timetrave1er (My life, myself) 2020-05-18 12:57:00
AB為同一案件+AB都有罪 兩個都符合才有不可分
作者: jimmy1996 (曉風殘月) 2020-05-20 09:00:00
實務見解把實體法上一罪(包含 單純一罪、實質上一罪、想像競合)當作訴訟法上一個客體。因此,就A、B任ㄧ犯罪事實經起訴,法院審判,是沒有違背控訴原則
作者:
job5786 (用好事情做好心情)
2020-05-22 18:40:00判決效力看主文啊 如果法院認未起訴部分無罪 在主文諭知該部分無罪才有訴外裁判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