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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修等等。
考前得知試題重點者的考試錄取、及格資格、註銷及格證書,並撤銷任用資格。又參照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其任職期間的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已依規定支付的俸給及
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任用年資、考績、核敘、休假、公保、退休等,未來再任公職時
,將不予採認。
二、撤銷全程到考未獲錄取者的不錄取處分。
三、擇期重新舉行考試:
(一)考試對象:限於考前知悉試題重點並被撤銷及格資格者,以及全程到考未獲錄取者
。
(二)應試科目:涉及洩題的「消防戰術(包括消防戰術、消防機械、緊急救護)」、「
消防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火災學與消防化學」及「消防安全設備」等4科專業科目。
(三)成績計算:以重新考試的4科專業科目成績,與未涉及洩題的「消防與災害防救法
規」科目及2科普通科目原始成績,併計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經重新考試錄
取者,重新辦理分配訓練作業。
連結:
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1&sms=8956&s=39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