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08司律民法(代償請求權時效)

作者: ROOQ (三毛)   2020-04-19 12:39:38
大家午安,今年在準備律師考試,看張璐老師的債法體型破解(真的大推這本!很多解析
都感覺打通任督二脈,但一開始看會有撞牆期,大家加油!),第一次在國考版發文,若
有格式問題請大家見諒,謝謝。
一、題目概要(有將題目簡化整理過):
甲於85年將一筆土地借名登記為乙所有,甲於90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丙,而乙於98年擅自
將該土地出售,得款2500萬元。
甲之繼承人丙於107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2500萬元,乙則提出時效
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
二、張璐老師說明(擷取我的盲點相關部分,不完全是本題擬答):
考選部公布之參考擬答中,討論本題借名登記契約,出名人處分該不動產屬有權或無權處
分問題,並因採有權或無權處分的見解,在後續法律適用上有很大差異。
無權處分見解下,若借名登記契約效力未消滅(類推適用民法550但書規定情況),繼承人
丙可主張類推適用民法544或依據民法179、184或177第2項不法管理之規定,向乙請求損
害賠償或不當得利或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若契約消滅,則丙僅得主張後三種權利。
有權處分見解下,若契約未消滅,丙得類推適用民法544條請求賠償。若契約消滅,則丙
得類推適用代償請求權規定主張交易替代價金。
就上開法律關係之推論,筆者完全同意。...後面是其他部分論述
三、問題盲點:
無權處分的解釋我可以理解,但我不懂為何有權處分情況下,丙不得一樣依侵權行為、不
當得利、不法管理為依據請求?
四、我的想法/擬答:
(一)借名登記類推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50委任關係終止。又借名登記出名人之處分依實
務見解為有權處分。
(二)因屬有權處分,則乙無法履行返還該土地與繼承人丙,是為給付不能。實務及通說皆
認為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得類推適用民法550代償請求權之規定。但依實務
見解代償請求權,原債權已罹於時效,債務人本得行使時效抗辯,故乙提出代償請求權之
時效抗辯應為有理由。(這裡張璐老師有其他思考邏輯~滿受用的!)
(三)但丙仍可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不法管理主張,該三種請求權應皆以土地售出之時
間點計算時效,侵權行為之時效為二年,請求已逾時效。不當得利及不法管理之時效為15
年,尚未罹於時效,惟前者請求範圍僅限於所失利益,並不完全是土地售出價額,若丙依
不法管理請求得請求土地出售價額2500萬元,併予敘明。
五、其他討論:
本來我一開始也只想到代償請求權,畢竟題目都點出代償請求權,張璐老師也認為作答談
一堆不會發生代償請求權的前提法律關係很奇怪,沒想到考選部出來的參考擬答將所有法
律請求都討論一遍...(那為何題目不問丙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呢),但本題佔分高達40分
,若只寫到代償請求權可能版面會不夠多,大家會怎麼作答呢?
以上問題與討論,再麻煩大家解惑了!
希望大家金榜題名,早點上岸,身體健康,先謝謝各位的回覆。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20-04-19 13:10:00
我之後的心得文會附上這題我的作答喔~
作者: a379537956 (小小R)   2020-04-19 15:10:00
我的看法:有權處分說是認為出名人乙對外取得了所有權,只是對內對甲(後來是丙)負有返還(再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去)的義務。因此侵權行為不成立(侵害的只有丙的債權,除非要另外討論184一項前段的保護範圍)、不當得利(處分的是自己之物,非無法律上原因)和不法管理(管理的是自己之物)也不成立。雖然不知道是否符合106.3th的意旨,但這樣解釋比較說的通(吧又我自己作答時,除了寫到有權處分說外,我還檢討了代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起算點爭議(也就是代償請求權是屬於新債權還是原本債權之延伸)以題目給的三個時間點來看,這應該是個考點(因為採不同說結論會不同)也供參考
作者: akarin95423 (:-D)   2020-04-19 17:21:00
期待一樓推事的答案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4-19 20:33:00
有權處分說下177也還是會成立 我覺得179的問題在於:法律上所有權人處分其物是否仍應負不當得利之責任? 蓋若借名人可以向出名人主張其所有權損失之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那一物一權...? 再來184所有權侵害也會有這個問題 登記名義人是出名人 那依照有權處分說的邏輯(貫徹公示制度之本旨) 那就沒有所謂所有權的侵害 接著就是認為有債權的侵害好了 這也沒有到背於善良風俗的程度
作者: g84niwtf (wtf)   2020-04-19 21:00:00
咦?咦?
作者: ROOQ (三毛)   2020-04-20 10:15:00
感謝樓上解惑討論,有比較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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