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174條問題

作者: Andrea88 (goodtea)   2020-04-14 16:02:05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知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
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請問那個過失到底是什麼意思,如果有損害不就是因為自己的問題造成的嗎,為何還稱作無
過失?
作者: ganpizza3579 (幹披薩)   2020-04-14 16:57:00
舉不可抗力責任而言,天災造成的毀損等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4-14 21:39:00
不管可否歸責 只要有損害、因果關係跟責任能力就要負責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20-04-15 07:00:00
代表你對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概念不清楚
作者: jameswl (厲害)   2020-04-15 08:29:00
此邊的過失 實務上通說是否採具體輕過失還是抽象輕過失呢?
作者: Ted0614   2020-04-15 17:52:00
回樓上,民法174既規定為「 無過失責任 」,即無須討論注意義務之高低,而直接認定應負責。
作者: adolf302 (adolf302)   2020-04-15 17:58:00
無過失責任,即不必具備主觀要件,仍要負責,是較重的
作者: Ted0614   2020-04-15 18:00:00
亦可參民法231條2項本文之規定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20-04-22 19:11:00
你背著大哥照顧大嫂,雖然真的已經把大嫂照顧得很好了,但大嫂還是不開薰,你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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