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到行政程序重新開始,但128條卡住了
行政程序法128條第二項但書:
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前段: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
我卡住的點是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要申請,已經限制在三個月內了,為什麼但書又
延長至五年?
還是再指不同件事情?
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有人叫你跳過這段去理解的嗎??
五年是除斥期間,也就是說發現新事證欲重開,但已經過五年則不得救濟
那邊意思是解釋成自發生和知悉在後,你救濟期間也往後移,但你一樣要在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申請?
所以這就會進到五年的範圍內阿你太晚發現 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 法律也沒保護你的必要
對 但是發現可以救濟時,若已經過了原事情發生五年後就不能救濟
法定救濟經過後三個月內我沒申請一年後發現新事證,會重新起算救濟期間嗎? 還是已進入五年的範圍?啊 我明白了自發生事情五年內是固定不變的,期間內有128條第一項三款事由都可以重啟法定救濟期間過後三個月內申請是這樣嗎?
作者: a86562018 (風吹芋頭芯) 2019-11-23 16:15:00
就是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已經過了救濟期間 而你發現有前項那些情形 可以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但是沒有人知道或規定你什麼時候會發現,只要你一發現就是給你三個月期限去申請。而整件事情一旦超過五年,即使你發現也不能再申請了。
你應該沒念過民總 不知道除斥期間很正常趕快補足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