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法)鎖車事件以毀損罪涵攝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0 23:41:54
※ 引述《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之銘言: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昨天有一則新聞,內容是一名基於對車主停車位置不滿,想給他一個教訓,
: 遂私自以大鎖將車鎖住,使車主無法駕駛機車。到地檢署後,檢察官以強制罪不起訴,
: 大致上的理由是「強制罪是對人,不是對物」
: 「上鎖時,車主並不在現場,故車主並無被強暴、脅迫做出無義務的事可言」
: 其實查了一下裁判書,的確之前曾經就有案件以這種解釋方式判決強制罪無罪。
: 不過,卻有判決是A搶走B的手機,妨害B使用手機的權力,最後判決A以強制罪判刑。
: 理由則是雖非直接對人進行行動限制,但以對物之強奪,間接限制他人之行動,
: 亦符合強制罪中,以強暴方式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規定。
: 仔細想一下,只因行為相對人不在場,就認定並未以強暴方式妨害他人之權利行使,
: 是不是有點過度鑽牛角尖在字面上的解讀了?
: 車主回來想要騎車時,發現車子被大鎖限制其行駛功能,難道不算被妨害行使權利嗎?
: 再,既然檢察官認為此案中被告行為是針對「物」,是否能以普通毀損罪下去涵攝呢?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其中致令不堪用,目前判決解釋為:
: 因財物同時具物質性及功能性兩種價值,
: 毀棄、損壞係對財物本身之「物質性」予以侵害,
: 致令不堪用則係對財物效用之「功能性」予以侵害。
: 也就是說就算該物本身之完整性依舊,但其行駛功能被大鎖給損害了,
: 若是想恢復其功能性,車主勢必要花費金錢與時間雇請鎖匠前來開鎖,
: 抑或是自行以破壞剪、鏈鋸等工具破壞大鎖。
: 但不管如何,恢復該物功能性的這段時間,該物的行駛功能顯然被剝奪,
: 縱使得恢復為如初,車主也需要花費相當時間及金錢。
: (這也符合目前判決中常見之毀損罪判決參考因素)
: 請問以毀損罪對該案進行涵攝,會有甚麼關鍵性的問題呢?
大家好 我是冬雨
我依約來回應你的問題了
先看一下毀損罪要件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看完後發現行為態樣有三種
毀棄
損壞
致令不堪用
有疑問的是 致令不堪用 也就是物之功能性喪失
須要以"無法回復原狀"為要件嗎?
我認為原則上不須要
理由有兩點
第一點
事實上物之功能性喪失多半是可以回復的
這可以從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
損害賠償責任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看出法律上預設權利受侵害後 多半可以回復原狀
當然物權也是
從教科書常見致令不堪用的例子
塗汙名畫
作者: WESTONE (oreztsae。裏)   2019-09-21 00:09:00
學了一課,感謝分享。
作者: fatman5566 (肥仔不能亡)   2019-09-21 00:45:00
為什麼是脫褲子放屁 強制罪和毀損罪保護法益又不同?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9-09-21 00:48:00
會說脫褲子放屁是因為 強制罪目前無法處罰鎖車事件所以檢察官才會以強制罪涵攝並不起訴而且不起訴理由還是這種無法辯駁的「人不在場」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1 00:52:00
因為強制罪對物強制的概念是在某些實務錯誤解釋毀損罪致令不堪用 導致無法成立毀損罪 又覺得該處罰某些妨害人行使物權的行為發展出來的如果正確適用毀損罪 就不需要透過對物強制這種奇怪說法來成立強制罪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9-09-21 01:15:00
強暴對物間接影響也算強制的判決也有
作者: elynn889 (NcMar47)   2019-09-21 09:37:00
所以此類案件應該要用強制而非毀損來辦?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1 11:27:00
樓上理解相反囉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9-09-21 12:24:00
無法騎車跟物之效能喪失真的能直接畫上等號嗎?請解惑一下案例: 1.用大賣車推車完全圍住亂停機車。2.用其他障礙物隔開違停機車,裡面保有機車得以行駛空間,但人進不去。 3.違停人家車庫,被放下鐵門或以物在外阻擋使之無法行駛出。更甚者,借人車不還,無法騎車也是物之效能喪失?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1 12:31:00
1大賣場推車圍車應該會被認為 回復原狀所須時間金錢輕微 不成立毀損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9-09-21 12:32:00
衍生案例2.1: 人進得去但無法行駛出來。輕微是你說的,要是不花個8小時推回去算輕微嗎?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1 12:36:00
故意讓人進不去停放機車 無法騎車 當然機車也不可能騎出去 和機車上鎖其實差不多 概念上只是比較大的鎖連機車附近空間都鎖住了 當然能成立毀損3.停別人車庫外 讓人的車出不來 也可能成立毀損 當下車的效用就喪失了 不過需要考慮行為人有沒有故意的問題停別人車庫外 有可能行為人認為很快回來 被害人這段期間應該不會使用車輛 沒有使用就不會致領不堪用主觀上沒有認識到致令不堪用這部分如果要花八小時 那應該可以構成毀損借車當下就知道 自己不能使用該車拉 致令不堪用是借車時就發生 也是自己同意 當然不會成立毀損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9-09-21 12:57:00
閣下明顯誤解了使用權受損跟物之功能喪失的意義,多談無益,等閣下第一個有罪判決沒被上級審洗臉我們再來研究。此外請鎖匠解鎖跟花8小時力氣推開推車,哪個成本高低見仁見智,我不認為是判斷毀損罪成立與否的關鍵。強制若真不成罪還有民事可以求償,比探究一個不成立的毀損罪要實際得多。不過也肯定原po思考其他可能性的精神,法界才能進步。借車當下認知他會還,提問是逾期不還而非當下就知道他不還。借車當下當然不會意識到屆期會致令不堪用。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1 13:23:00
因為很多人用各種案例來信問我 我再補充一下 為什麼要處罰致令不堪用這種行為 即使事後仍可回復原狀?我們先仔細想想 物功能性喪失會發生什麼財產損害?一、回復原狀所需時間和金錢 就是判決提到的二、物直到回復原狀期間不能使用的不利益所以如果以上兩者都沒有或者非常輕微 就不算致令不堪用 行為人主觀沒有認識到他的行為會造成以上兩者損害就是欠缺故意 也不成立毀損所以如果有人趁別人不在鎖車 又趁車主發現前解鎖 因為車主沒有耗費時間金錢回復原狀 也沒有等待回復原狀不能使用車的不利益 當然不成立毀損另外要嘛毀損乾脆除罪化 我很贊成 但是毀損罪就規定在那 可以適用的案例 不能因為自己無法理解毀損罪要保護的對象 就說案例應該用民事求償就好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19-09-21 16:35:00
鎖車並沒有令車子的功能受到不能或難以回復之損壞,只是單純地暫時受到限制,而這個限制並不難以排除,你是不是過度擴張毀損的定義了。並沒有從根本上破壞他的功能阿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1 17:19:00
樓上 什麼叫致”根本上”破壞功能呢? 真的有根本上這種東西嗎?舉個你認為根本上破壞功能的案例吧
作者: disyou (暖心)   2019-09-21 20:50:00
真希望鎖車的人能沒事
作者: DamnHungry (DamnHungry)   2019-09-25 20:38:00
g大指的應該是,鎖並沒有對機車造成侵入性破壞吧?像是塗鴉、油漆等例子,顏料會滲入物品表層,造成清潔困難,要用腐蝕性溶劑、打磨等破壞原物表層之行為修復,才能還原物品原有的美觀用途,但物品表層因此被耗損一層或更多了。因此我認為修一修就能復原,跟把障礙物移開就能使用、物品本身沒被破壞,兩者是不同的說真的,這件事主要是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應該從侵權行為來看會比較妥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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