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贈與稅問題

作者: alvn (低 調)   2019-07-28 00:36:25
※ 引述《hsinchen (GSD)》之銘言:
: ※ 引述《alvn (氣勢長紅)》之銘言:
: : 請問各位高手,有關信託課稅,有個地方想請教大家
: : 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
: : 贈與給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 這個法條我能接受,因為實質是把財產透過信託間接移轉給受益人(他益信託)
: : 流程圖:
: : 委託人(A)======>受託人(B銀行)=====>受益人(A子)
: : A=>B免贈與稅(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是形式上移轉,免贈與稅)
: : B=>A子免贈與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
: : 與受益人之間的也是免課徵贈與稅_
: :          
: : 我有疑問的點是在於為什麼透過B銀行移轉給A子一樣免贈與稅?
: : 上續條文不是已經說,他益信託要課徵贈與稅嗎?
: : 而且兩個條文都是透過受託人轉給受益人阿
: : 這樣條文兩個不是就互相矛盾跟打架?
: : 還是各位高手大大指點...謝謝
: 個人雖非專業,發表一點淺見和看法,如果有誤還請各位大大指正
: 先來看法條規定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之一條第一項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
: 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之二條
: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
: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由上述法條得知,贈與稅之課稅標的是「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不是「信託財產」。
: 所以就原PO所舉的案例中,提及以下行為:
: 一、A(委託人)與B銀行(受託人)成立以A子為受益人之他益信託,依照遺產及贈與
:   稅法(以下稱遺贈稅法)第五之一條第一項規定,視為A將享有利益之權利贈與A子
:   ,故應按遺贈稅法第十之二條各款規定計算享有利益之權利價值,依法課徵贈與稅。
: 二、A(委託人)與B銀行(受託人)成立信託所移轉之信託財產,屬於形式上的移轉,
:   按遺贈稅法第五之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不課徵贈與稅。
: 三、於信託關係存續中,B銀行(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予A子(受益人),
:   亦屬於形式上之移轉,依遺贈稅法第五之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不課徵贈與稅。
: 綜上所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之一條、第五之二條所規定的客體不同,故發生不同之租
: 稅效果,難有兩法條牴觸矛盾之謂。
謝謝大大,原來是信託利益跟信託財產之間的差別,我搞混好久,謝謝您
另外我剛還有想到一個問題再請教您一下,
為什麼受託人把信託財產移轉給受益人是形式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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