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釋字第371號解釋
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一般法官並不會就命令聲請釋憲,
可以根據No.137.No.216.No.407拒絕適用即可,
那麼問題來了,
釋字第568號解釋,釋憲的是勞保條例細則是否違憲,
位階上屬於命令,
所以以上是一般法官不會就命令聲請釋憲,
如有疑慮,拒絕適用該命令就好,
但真有問題還是可以就命令聲請釋憲?
還是根據No.371解釋並未提到命令,只能針對命令拒絕適用?
那為何勞保條例細則可以聲請釋憲?
還是如果終局裁判之後,
民眾不服就可以聲請釋憲(命令只有終局裁判過後才能聲請釋憲)?
而法律是各級法官可以隨時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
因為不是法律本科系學生,最近唸到這一部份有點困惑,
有些地方的觀念還須釐清,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