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命令申請釋憲問題

作者: kenjip1p2 (如果我們有緣再相遇)   2019-07-16 00:44:12
根據釋字第371號解釋
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一般法官並不會就命令聲請釋憲,
可以根據No.137.No.216.No.407拒絕適用即可,
那麼問題來了,
釋字第568號解釋,釋憲的是勞保條例細則是否違憲,
位階上屬於命令,
所以以上是一般法官不會就命令聲請釋憲,
如有疑慮,拒絕適用該命令就好,
但真有問題還是可以就命令聲請釋憲?
還是根據No.371解釋並未提到命令,只能針對命令拒絕適用?
那為何勞保條例細則可以聲請釋憲?
還是如果終局裁判之後,
民眾不服就可以聲請釋憲(命令只有終局裁判過後才能聲請釋憲)?
而法律是各級法官可以隨時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
因為不是法律本科系學生,最近唸到這一部份有點困惑,
有些地方的觀念還須釐清,謝謝大家!
作者: soltre (所羅)   2019-07-16 01:21:00
聲請釋憲的主體不同吧,法官只能對狹義的法律聲請釋憲,但人民可以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的法律or命令聲請釋憲如有誤請更正 謝謝
作者: f1671790 (D.A)   2019-07-16 02:45:00
釋字137&216已經闡明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因此法官提出本於正確適用法律的理由,然後拒絕適用違憲的命令即可,不需要聲請釋憲。釋字568是人民聲請的,如果法官認為命令沒有違憲,而作為裁判上之見解者,於確定終局判決後,則人民可以依大審法第五條規定聲請釋憲。
作者: kenjip1p2 (如果我們有緣再相遇)   2019-07-16 03:13:00
謝謝 就我的理解 大致上就是聲請釋憲主體不同 法官沒必要對命令聲請釋憲 只要本於正確適用法律的理由,而人民在終局裁判後,才能對命令聲請釋憲沒釐清的觀念在於聲請釋憲的主體不同 現在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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