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訴選擇題一題

作者: blueberrypie (我愛櫻桃派)   2019-07-12 18:50:28
(A)第一審法院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原告得
於其上訴期間屆滿後,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B)第一審法院依原告備位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被告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
認原告(被上訴人)之備位請求為無理由時,應審理原告(被上訴人)之先
位請求
(C)原告甲依據A、B兩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判決命被告乙給付300萬元,第一審
判決認A請求權有理由,為甲勝訴之判決。乙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A
請求權無理由時,應審理B請求權為有理由。
(D)甲依據買賣契約起訴請求乙移轉A地所有權,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乙抗辯甲尚
有價金300萬元未給付,第二審法院判命乙應於甲給付300萬元之同時,將A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甲,甲僅就命其給付逾100萬元部分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
認甲之上訴有理由時,應將第二審判決全部廢棄發回。
答案:B
解析:就先位請求部分,原告並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故該部分即不在上訴
範圍內,若第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備位請求為無理由時,應即為原告敗
訴之判決,而不得就先位請求部分加以審理,(B)選項錯誤。
我的疑問是:原告一審獲得備位勝訴的判決,沒辦法就先位敗訴部分上訴,要是
也沒有附帶上訴,法院真的就沒辦法去審理先位之訴了嗎?若是二
審法官認為備位無理由,又是150萬元以下的財產訴訟時,這案件就
原告敗訴確定,對於原告不會很不公平嗎?實際運作上,先位之訴敗
訴的原告對於被上訴的案件,果需就先位之訴附帶上訴以避免這種情
況嗎?
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作者: onasis (天子呼來不上船)   2019-07-12 19:22:00
不會不公平啊,原告自己要是覺得先位之訴有這麼重要,就會提上訴或附帶上訴了,既然他不提,二審法院受到445、450的限制,本來就只能以當事人聲明不服的範圍也就是被告上訴的備位之訴的部分為審理,這個情形沒有一審先位贏上訴二審備位之訴有沒有附隨一體性的問題,很單純回歸處分權主義來思考就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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