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公務員法

作者: M4Tank (M4Tank)   2019-07-05 14:31:08
[閒聊] 紓發讀書壓力或與板友互動,勿濫用此選項挑釁、引戰,或漫無
邊際用此選項發文。
一.繼承股權選任董事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二.甲原特及格 但事後被撤銷原住民資格 兩年後被檢舉 服務機關撤銷任用甲 但甲兩年
間有一年表現良好考績甲等並拿考績獎金 問:考績獎金支領依據? 服務機關可否向甲追還
考績獎金?
三.問公務人員中立法禁止哪些為特定政黨及候選人之政治活動或行為
四.聘用不予續聘能否救濟
第四題我寫保障法102條第一項+公法上職務關係+改變身份+釋字491號>複審25條+72條
不知道這樣對不對...
作者: betterworld (黃容堅)   2019-07-05 15:15:00
考完才對答案是考試期間很重要的事情喔
作者: howard1989 (BEN)   2019-07-05 16:27:00
先定性是行政契約,再說不續聘的性質,有兩說,再寫救濟
作者: ripple0933 (漾)   2019-07-05 16:49:00
第四題要先說明約聘人員與機關的法律關係為何? 說任用法授權訂定聘用人員條例 ,授權機關以契約進用人員,再寫契約性質是行政契約 ,契約屆期不續聘 ,原本兩造就沒強制締約的義務 ,惟不續聘涉及該約聘人員的公務員身份 ,是否有保障適用 ,誠有疑問 ,就為第二段論述鋪梗第二段先寫保障法救濟管道 ,有申訴再申訴 ,以及複審行政訴訟 ,寫歷年釋字針對公務員特別權力的基準-- 身份關係以及財產權 。 有餘力可以補充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決議 ,該決議有兩個問題 ,問題一是考績丙等可以用憲法16條訴訟 ,但本題不是考績丙等 ,情況不同; 再者該決議問題二調任非主管的加給 ,依舊維持傳統身份+財產權的標準 。最後結論該約聘人員不續聘 ,顯然影響身份 ,可以複審行政訴訟 ,至於程序保障的釋字491 題目沒問辣 ,普考時間很短 ,能寫到最後補充程序保障 ,算你厲害了…阿 漏掉保障法對於約聘人員有條文準用喔 ,那個要寫出來加引號提醒改題者題目沒問程序保障阿 所以寫到救濟就好 ,而且普考時間很短耶 ,這題能前面鋪陳法律關係完整 ,已經費不少時間了吧我有耳聞公務員法不一定是行政法學者改題 ,很可能是人事行政的公務員改題 ,如果法律面鋪陳不完整 ,我猜影響也不會太大 ,甚至如果簡單明瞭把條號寫出來 ,可能更高分不要這樣想 ,我是用行政法角度去分析這題 ,所以我擬答會比較行政法味道 ,我知道公務員法這科不一定是法律學者改題 ,就算是郭阿公寫擬答 ,也不會像我這樣鋪陳, 就算我講的條號寫明顯 ,關鍵字標題開出來 ,分數就很高廉政還有刑事法 ,趕快去看釋字和修法重點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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