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預備犯己意中止,以殺人罪預備犯為例,想請教各位大大一些問題。
例題1:A要殺B,某日開始勘查B宅周遭地形和出入情形,隔日覺得氣消了,決定不殺了。
本題是否成立預備犯
一、實務:
(1)認為有助於犯罪的所有準備行為皆屬預備犯。
(2)是否成立中止犯?
A:實務以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並因己意中止者為要件
B:甲僅預備尚未著手,不成立中止犯。
二、學說:
(1)認為具有危險密接相當性的準備行為方屬之。
(2)甲勘查地形未達危險密接性,不成立犯罪。
三、本人採學說見解,本題A尚未對B產生危險密接性,依罪疑輕原則,以不成立殺人罪之預備犯為妥。
寫考卷,不知道前輩們傾向採哪一說以及理由?
例題2:甲要殺乙,進入乙宅門外不遠處的草叢,手槍插在腰際,不久後,看到乙帶著其子丙和樂融融的模樣,決定不殺乙。
一、實務:與上一個討論相同。
二、學說:
(1)甲拿手槍在乙宅門口,以達危險密接性之預備行為,尚未著手。
(2)行為人於著手實行後,倘因己意中止時,可獲減免其刑之寬典,而預備行為對於犯罪之完成,不僅較未遂更為遙遠,其危險性亦較低,若無法適用中止犯減免其刑之規定,在刑罰之權衡上恐失諸公平。應類推中止犯之規定。
三、學生採學說見解,刑法並不反對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適用,且甲尚未著手,客觀上尚未在客觀上對一般人展現法敵對意志,宜類推適用中止犯減免其刑方符罪刑相當。
同樣請教各位大大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