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5&38條

作者: kvn6933630   2019-06-20 23:13:42
請問第35條
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得不於法
庭內進行審理。
這句的意思是如果認為少年狀況不好
可以不用在法庭審理?
反之如果狀況好就可以在法庭審理?
還有第38條
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處置︰
一、少年為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
二、少年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不令少年在場。
不太懂38條的意思
作者: acb5643 (阿彤)   2019-06-20 23:38:00
38條應該是說少年以外之人是指被害者 所以目的是為使加害少年與被害者不要在同一空間 不知這樣解釋對不對?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9-06-21 08:30:00
38就是隔離訊問35有看過在非典型的法庭 但是只是裝潢不一樣 距離更近而已不確定是不是你說的,少年法庭的法官也是會去少觀所或少輔院去看自己案子的少年狀況在那邊不知道有沒有問案(我覺得應該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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