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121、122之適用

作者: ChiehKuo (Jas)   2019-06-12 20:45:09
各位板友前輩好
請問一下榮律師透明刑法的這題甲為何是跑122第2項違背職務收賄罪,而非121不違背職
務收賄罪呢?
https://i.imgur.com/k8eN6nx.jpg
https://i.imgur.com/PT7Pj99.jpg
根據易台大分則講義:
122與121的區別僅在於所針對的是違背職務之行為,因此處罰也較為嚴厲。所謂違背職務
係指「職務上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亦即濫用裁量權所為之具有義務違反性之
行為。
請問本題中的甲,違背了什麼職務?
感謝~
作者: CoryLuebke (路伯克)   2019-06-12 21:34:00
其實就解題策略來說,只有違背職務有行賄罪,121是沒有行賄罪的,要討論到行賄者的犯罪,你就要想辦法讓甲構成122,違背什麼義務,我想你應該可以凹出一個吧
作者: ChiehKuo (Jas)   2019-06-13 18:20:00
原來是解題策略? 我刑法只看過易台大的課本跟分則講義印象中沒談這部分 還真的凹不出來QQ 感謝C大回覆
作者: CoryLuebke (路伯克)   2019-06-13 20:14:00
我想是那個禁令吧,甲有義務要遵守,但是甲違背禁令,所以易認定是違背職務收賄
作者: ChiehKuo (Jas)   2019-06-13 21:43:00
我也在想是不是因為那個禁令 後來覺得那個禁令跟收受賄賂感覺一樣 這樣好像有點套套邏輯但看來看去也沒別的線索 應該就真的是那個禁令 感謝C大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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