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來源:104年調特4等調工組
甲為開發自己位於限建區的建地,遂向承辦建築執照的乙商妥以新台幣500萬元的代價,由乙協助甲完成建照發放,並先交付前金100萬元;惟因乙遲遲未能完成建築執照的核發,甲覺得受騙,遂向檢方自首犯情,經檢察官以被告身份傳喚乙到庭,乙見事跡敗露,亦坦白不諱。檢察官認犯情單純、事證明確,在未調查其他證據下即提起公訴。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審理甲、乙之犯罪時,應否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這是刑訴的題目
不過我在想 應該有共犯的自白是否能作為另一共犯自白的補強證據 的考點
那就要先說明甲和乙是否為共犯
問題來了
乙是公務員身分嗎
如果是的話
甲、乙二人才能分別成立s122III、s122I吧
才能接著論是不是共犯 接著討論自白
但如果不是
感覺乙只是類似幫你送件的跑照公司
應該就不是公務員了吧
這樣甲不就沒犯罪了嗎
疑惑中
再麻煩各位大神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