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n5566 (休息是為了繼續休息)》之銘言
: 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庭決議
: 及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264號判決
: 的見解
: 刑法185-4不含故意肇事
: 故意的話就應該成立殺人或傷害罪
: 但777號卻認為含故意肇事
: 請問有哪位大師可以解決小弟疑惑??
一些想法,懇請各位大大賜教。
案例一:
甲駕車故意撞傷乙後逃逸。(輕傷)
案例二:
甲駕車過失撞傷乙後逃逸,事後過失傷
害部分與乙以1億元達成和解,乙撤回
告訴。(輕傷)
依照102年9次刑議見解。
犯罪能量較高的案例一,甲只須負故意
傷害罪。
反而案例二的甲,即便過失傷害與告訴
人和解,卻仍然需要受到肇事逃逸罪的
追訴。
還是小弟搞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