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釋字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9-06-01 11:35:55
※ 引述《ken5566 (休息是為了繼續休息)》之銘言
: 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庭決議
: 及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264號判決
: 的見解
: 刑法185-4不含故意肇事
: 故意的話就應該成立殺人或傷害罪
: 但777號卻認為含故意肇事
: 請問有哪位大師可以解決小弟疑惑??
一些想法,懇請各位大大賜教。
案例一:
甲駕車故意撞傷乙後逃逸。(輕傷)
案例二:
甲駕車過失撞傷乙後逃逸,事後過失傷
害部分與乙以1億元達成和解,乙撤回
告訴。(輕傷)
依照102年9次刑議見解。
犯罪能量較高的案例一,甲只須負故意
傷害罪。
反而案例二的甲,即便過失傷害與告訴
人和解,卻仍然需要受到肇事逃逸罪的
追訴。
還是小弟搞錯什麼@@
作者: walyun   2019-06-01 11:45:00
目的不同,案例一故意傷害後沒有期待他留下來救助的可能。案例二有期待可能性(重點在逃逸不救助)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9-06-01 11:48:00
因為最近收到一個案子就是這樣,原審法院認為甲不構成肇逃。但檢方不爽,在上訴書訐譙該刑議。指案例一的部分。
作者: walyun   2019-06-01 11:52:00
是說我看到某些判決對故意肇事有鬆動,開始認為故意的也算
作者: ROCKMANX6 ( )   2019-06-01 11:56:00
運作起來就是這樣沒錯。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6-01 12:58:00
你發現不合理的地方了 因為102決議結論是錯的我覺得777出來後 應該會讓不同意決議的法官有了判決的依據
作者: WESTONE (oreztsae。裏)   2019-06-01 13:31:00
一起讀判決的粉專有提到釋777中對此議題討論,可參考。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9-06-01 13:34:00
肇逃是危險犯的概念,保護目的不同。不該排除故意。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9-06-01 18:27:00
這樣撞人後逃逸算單一行為嗎?既然故意撞人本來就不太可能有救助行為,那撞人本身應該算單一行為一罪一罰?
作者: socepkea (貓頭鷹)   2019-06-02 21:40:00
肇逃不可能期待嫌疑人救護,怎麼會不該排除故意?我故意肇事致人受傷,然後還負救護被害人義務?如果我故意傷害人,若不採取救護措施難道也犯遺棄罪?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風噴射阿姆)   2019-06-03 13:42:00
第一 犯罪能量是個沒有意義的定義 再來 即便成立仍是想像競合掉 最後 其實這問題從法定刑切入也可以合理解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