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187條的問題。

作者: Mcdona1d (麥當勞 ™)   2019-05-08 07:28:47
請問一下,某甲22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在意識非常清楚之下,像老闆點了一份餐
點,甲隨後將餐點用盡,接著跟老闆說本身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請教一下老闆除了依第179條外,另外是直接依第187條第一項嗎?或者是“類推“第1
87條第一項呢?
作者: jameslin5545 (告屁告)   2019-05-08 10:14:00
建議看一下187在來問喔不過我還是來說一下主要是看受監護宣告人有無識別能力 有的話與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無的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
作者: akarin95423 (:-D)   2019-05-08 22:10:00
就算你要用187也要先成立184,而且受監護宣告就是無行為能力人,不用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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