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差異

作者: WalterWhite (cook)   2019-04-20 00:40:03
是這樣的
今天做題目時看到一題
甲抓乙手打傷丙臉
不是屬於力量型間接正犯嗎?
但答案給直接正犯
上來請教一下感謝
作者: ss2121647 (pesor)   2019-04-20 01:15:00
如同行為人拿刀一樣
作者: GA448155 (LaiChou)   2019-04-20 02:57:00
我想間接正犯成立的前題,應該是要具有完全意思支配,利用無責任能力或無犯罪意圖之人,行使自己的故意不法犯罪意圖。然後這邊可能不能單純跑,構成要件。因為間接正犯的意義有,「間接正犯」係利用他人之行為,而實行自己之犯罪,被利用之他人,只是間接正犯手中之犯罪工具;惟此一工具係「人之工具」,而非「機械性之工具」,故若單純將他人之身體當做機械性之工具,而加以利用,則不致成立間接正犯,而仍屬直接正犯。
作者: MaGIc558 (內湖柯震東)   2019-04-20 02:58:00
間接正犯要有優越意思支配 他這樣等於拿個工具而已 當然直接正犯
作者: GA448155 (LaiChou)   2019-04-20 03:00:00
所以說,如果是單純用物理性去支配人的手,或是把人丟出去,這個時候,就是寫出定義,把被控制的人定義成工具或無體,再把行為人定義成直接正犯這樣子。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9-04-21 09:43:00
你搞錯間接正犯的定義了
作者: ralftalent ((/‵Д′)/~ ╧╧)   2019-04-22 17:38:00
催眠別人去犯罪就是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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