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證據能力跟合法調查的關係?

作者: ChiehKuo (Jas)   2019-04-11 10:51:37
各位前輩好
我剛開始上紀綱老師的刑訴
(第一次接觸這科目,沒買其他教科書)
看補習班書的時候覺得證據章節超級亂...
感覺矛盾之處不少
課本B 第20頁說證據能力認定標準是這樣
https://i.imgur.com/EmBbpi9.jpg
也就是說有無證明能力跟是否有經過合法調查程序無關
那麼課本B第38頁 95 台上 5256判決括號部分該怎麼解釋?
https://i.imgur.com/ieWTig8.jpg
為何因為沒有經過合法調查程序反推無證明能力QQ
我有誤會什麼嗎
另想請問第一張照片中第三行所謂的「符合法定程式」是什麼意思?
一開始看以為是在講合法調查程序 但後來發現不是
課本有一句「結合證人的法定證據方法時,證人應命其具結,以及交互詰問程序」
我猜具結就是所謂的符合法定程式
而交互詰問程序就是合法調查程序
是這樣嗎?
目前課本沒看到有相關資訊...
題外話: 有點想買教科書來打基礎 不然感覺好像這裡少一塊那裡少一塊 得自己拼湊猜
測有點累 不是很扎實 但紀綱老師說林鈺雄老師的證據體系跟通說實務不同... 怎麼辦
QQ
感謝各位
作者: ZhaShi (JSkidding)   2019-04-11 11:07:00
德派跟美日派的見解之分吧
作者: ChiehKuo (Jas)   2019-04-11 11:22:00
作者: gl4su06 (那就這樣把)   2019-04-11 11:24:00
證據能力跟證明力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9-04-11 11:46:00
要和實務通說相近的 應該是林俊益的課本
作者: ilove0shanya (姚教練)   2019-04-11 11:54:00
你在多聽一次就會知道
作者: zeephine (你在猶豫什麼)   2019-04-11 12:51:00
實務派教科書就林俊益 我自己是用洗澡熊打底 林俊益補充著看
作者: n123456n (米修)   2019-04-11 13:05:00
德派跟日派的不同
作者: hellolaw (哈囉囉)   2019-04-11 13:26:00
德派的證據能力=無證據使用禁止+嚴格證明(法定證據方法+法定調查程序)美日實務則是嚴格證明=證據能力+合法調查可以看到的是最大的不同就是實務認為要先具備證據能力再經合法調查才是155II的嚴格證明兩者連對證據能力的定義是不同的所以才會容易讓人搞混~~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19-04-11 16:26:00
我想得比較單純,證人傳喚未到庭應拘提,如果沒有走完程序直接認其偵查中證言有證據能力,已違法,不需要再進入證明力層次討論;後續的合法調查是交互詰問的權利,有證據能力+合法調查=證明力(嚴格的證明)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19-04-11 16:54:00
你唸林裕雄的,那就會和實務不一樣,反正兩個就不一樣拉
作者: tge5052000 (天江響)   2019-04-11 17:54:00
簡單來說,得作為實體事實而能為判斷依據須遵守嚴格證明法則,代表需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倘遵守此原則,該圖片之判決可認為寫的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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