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關於民法260條

作者: stupigII (有遺憾,也不要有後悔)   2019-03-31 22:24:49
: 二、民法第260條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到底是信賴利益還是履行利益?邏輯上應該
: 視解除契約的效果而定。如果認為解除契約會使契約溯及消滅,那本條
: 的損害賠償,應該是指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而言。如果解除契約只是發
: 生清算的效果,那契約仍然有效,本條自然可以解為履行利益的損害賠
: 償。
: (一)最高法院的有趣之處
: 依照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020號判例,契約經解除後,發生溯及消滅
: 之效果。依照上面的邏輯,此時民法第260條應該是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 才是。但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260條的規範目的,就是在使原本已經發
: 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因給付不能所生之損害賠償),不因契約之
: 解除而受影響。所以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727號判例才會說,本條的
: 損害賠償是指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如果依照此說,那本條就不該是獨
: 立的請求權基礎(本條不過在強調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關係而已),如
: 果要就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還是要回去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規定主
: 張。
: (二)學說的回應
: 1、學說一:契約因解除而消滅,所以本條之損害賠償應該是信賴利益
: 學者有認為,契約解除後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既然契約已經不存在,
: 則當事人自無履行利益可言。所以民法第260條的規範目的,並非強調
: 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而是因應契約消滅的結果,所發生的
: 獨立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既然契約消滅,當事人即不存在
: 給付義務,既然沒有給付義務(債務),就不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 所以本條的損害賠償,係契約消滅後所發生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
: 性質上係獨立之請求權基礎。
: 2、學說二:本條之損害賠償是履行利益沒錯,但契約不會因解除而消滅
: 另外有學者認為,最高法院的結論沒有錯,契約的解除本來就不會影響
: 到既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最高法院顯然誤解了解除契約的意義。所
: 謂解除契約,不過使契約發生清算的效果而已(清算說),也就是原本
: 的給付義務轉換成回復原狀義務,契約關係根本不消滅。既然契約關係
: 不消滅,則原有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然也不會因此而受影
: 響。因此本條的規範意義確實如實務見解所言,並非獨立之請求權基礎,
: 僅在強調契約之解除不影響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已。
: 三、結論
: 學說二是從游進發老師的文章整理出來的(游進發,解除契約與債務不
: 履行損害賠償,月旦法學雜誌,第259期,頁209-219。),有興趣的人
: 可以去參考,我覺得這篇寫得超讚,釐清了很多觀念。簡單來說,如果
: 認為解除契約會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那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就不該
: 是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如果認為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是履行利益的
: 損害賠償,那契約的解除就不該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我們最高法院剛
: 好(真的很剛好)在兩個問題上採了不同的見解,才會導致在解釋上的
: 困難。學說一(印象中是孫森焱教授的見解,但人在高鐵上無法查資料)
可以問一下嗎, 拿推文中的例子來說
甲拿700W買乙800W的土地,因乙的問題致給付不能,甲或乙解除契約
依"差額說"(實務見解),甲乙雙方契約解除了,甲得向乙請求100W的差價
另外,並向乙請求返回700W價金,至於代書費5W,則不能要回了,沒錯吧??
若依"交換說"則是,甲有二種選擇:
一、因乙的問題致給付不能,故契約視為履行,可向乙請求100W的差價
二、因乙的問題致給付不能,甲得解除契約,契約消滅,可向乙請求5W代書費
及付出的700W價金
這樣看起來依差額說,甲似乎是好處盡拿了...這樣公平嗎?=.=
作者: lijphart1982 (無趣)   2019-03-31 23:15:00
你交換說契約有效部分似乎寫錯了吧
作者: stupigII (有遺憾,也不要有後悔)   2019-04-02 15:04:00
請問我的理解是那裡錯誤了呢,請指教,謝謝。
作者: dd525252tw (derder)   2019-04-03 06:26:00
你的交換說的第一種選擇是甲沒有解除契約所以契約仍然有效 自然可以請求100萬的履行利益然後原po考量到的甲佔進好處 要這樣想也不是不對 但這前提是雙方當事人本來就對這個買賣契約有共識 乙才願意拿價值800萬的標的賣甲700萬 如果今天契約成功履行你還會覺得甲有佔便宜嗎?簡單來說這就是一種價值判斷學者認為應該要保障誰才衍生出的結論沒有誰對誰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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