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關於民法260條

作者: perstoocute (圓阿滾)   2019-03-29 23:07:08
※ 引述《dreamsletter (drmaticking)》之銘言:
: 依實務與通說見解,民法260條非獨立之請求權,若解約後仍要請求損賠,須依其契約解
: 消之原因請求相應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如:依254解約請求損害賠償一樣回到231,
: 256回到226)
: 但我有以下問題:
: 1.那這樣請求之損害賠償係指履行利益或者信賴利益?
: 2.若解除消滅之係廣義債之關係,且係溯及自始無效,那麼狹義債之關係邏輯上也應該不
: 復存在,那為何還有所謂給付義務之違反?
: 3.究竟該條之損賠的意義係「因解約而生之損害」還是「因違約而生之損害」?(此牽涉
: 損害賠償數額之計算)
: 我有問我的2個債法(債總跟債各老師不同)老師,一個認為260條可以作為請求權之基礎
: ,1個認為不行,故想請問版友的意見,感謝各位!
一、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
要處理這個問題,要先弄清楚履行利益跟信賴利益的內容。原則上,
履行利益是契約有效下當事人可以享受的獲利;而信賴利益是當事人
的締約成本,也就是於契約無效/不成立時,當事人無法依契約享受
履行利益,只好退而求其次去請求信賴利益之賠償(締約成本的損失),
民法第245條之1、民法第247條以及民法第91條的損害賠償都是指信賴
利益的損害賠償,至於民法第226條、民法第360條、民法第495條等等,
既然都是基於契約的請求,這個損害賠償就是指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
二、民法第260條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到底是信賴利益還是履行利益?邏輯上應該
視解除契約的效果而定。如果認為解除契約會使契約溯及消滅,那本條
的損害賠償,應該是指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而言。如果解除契約只是發
生清算的效果,那契約仍然有效,本條自然可以解為履行利益的損害賠
償。
(一)最高法院的有趣之處
依照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020號判例,契約經解除後,發生溯及消滅
之效果。依照上面的邏輯,此時民法第260條應該是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才是。但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260條的規範目的,就是在使原本已經發
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因給付不能所生之損害賠償),不因契約之
解除而受影響。所以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727號判例才會說,本條的
損害賠償是指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如果依照此說,那本條就不該是獨
立的請求權基礎(本條不過在強調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關係而已),如
果要就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還是要回去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規定主
張。
(二)學說的回應
1、學說一:契約因解除而消滅,所以本條之損害賠償應該是信賴利益
學者有認為,契約解除後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既然契約已經不存在,
則當事人自無履行利益可言。所以民法第260條的規範目的,並非強調
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而是因應契約消滅的結果,所發生的
獨立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既然契約消滅,當事人即不存在
給付義務,既然沒有給付義務(債務),就不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所以本條的損害賠償,係契約消滅後所發生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
性質上係獨立之請求權基礎。
2、學說二:本條之損害賠償是履行利益沒錯,但契約不會因解除而消滅
另外有學者認為,最高法院的結論沒有錯,契約的解除本來就不會影響
到既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最高法院顯然誤解了解除契約的意義。所
謂解除契約,不過使契約發生清算的效果而已(清算說),也就是原本
的給付義務轉換成回復原狀義務,契約關係根本不消滅。既然契約關係
不消滅,則原有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然也不會因此而受影
響。因此本條的規範意義確實如實務見解所言,並非獨立之請求權基礎,
僅在強調契約之解除不影響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已。
三、結論
學說二是從游進發老師的文章整理出來的(游進發,解除契約與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月旦法學雜誌,第259期,頁209-219。),有興趣的人
可以去參考,我覺得這篇寫得超讚,釐清了很多觀念。簡單來說,如果
認為解除契約會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那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就不該
是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如果認為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是履行利益的
損害賠償,那契約的解除就不該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我們最高法院剛
好(真的很剛好)在兩個問題上採了不同的見解,才會導致在解釋上的
困難。學說一(印象中是黃茂榮教授的見解,但人在高鐵上無法查資料)
跟學說二都有它的道理在,而且邏輯都蠻一貫的,從學說去理解這個問
題似乎會比較清楚。
因為剛剛在留言裡面看到說我的書寫得不夠清楚(沒有怪讀者的意思,
很多時候如果讀者不說,我們就不知道這邊寫得不夠清楚,謝謝你點出
這個問題,我會在未來改版的時候注意),所以就浮上來簡單說明,希
望能幫你釐清一些觀念。
作者: davidhsu (球球)   2019-03-29 23:11:00
釣出老師!!快膜拜!!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9-03-29 23:30:00
老師好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9-03-29 23:44:00
超清晰,大推。以後發問都要加一句「書上有說但沒看懂」就可以釣到了XD
作者: a125567365 (我要成為廢文王)   2019-03-30 00:47:00
書上記得有一題好像是鐵路有關的考試提到提到信賴說跟差額說 是跟這個爭議有關嗎?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9-03-30 03:33:00
謝謝正好老師QQ 看老師的FB超紓壓的!
作者: DAKOU (大口)   2019-03-30 06:27:00
謝謝老師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9-03-30 07:58:00
說明得好清楚,感謝老師。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9-03-30 08:50:00
是哪位老師?看暱稱很像圓翟老師
作者: carbonara (carbonara)   2019-03-30 08:55:00
感謝老師剛好做到類似題目呀
作者: sidney509 (TVshow)   2019-03-30 10:27:00
推正好
作者: febonach (真菌)   2019-03-30 11:58:00
推推
作者: stken12345 (郎君)   2019-03-30 12:04:00
推老師 在吵鬧的高鐵上回文XD
作者: a031405 (a031405)   2019-03-30 12:23:00
作者: liyinzhang (liyinfromtao)   2019-03-30 12:29:00
推啊啊啊!
作者: fish612 (誠懇老實不嘴砲)   2019-03-30 12:52:00
推正好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3-30 13:00:00
推!
作者: leeleelee9 (lee39)   2019-03-30 13:19:00
推老師
作者: che80158kk (瘋狂小米)   2019-03-30 14:38:00
只能推了
作者: leolee791122 (leo)   2019-03-30 15:11:00
推老師啊!
作者: tsc1305 (無)   2019-03-30 16:11:00
推推推
作者: csjqq (csjqq)   2019-03-30 16:55:00
推老師
作者: GinGBay   2019-03-30 20:10:00
剛好最近需要,有下有推
作者: hank71911 (蝐喳铲 )   2019-03-30 20:14:00
法律鯉魚王~謝謝你9527(?)
作者: louis11811 (地瓜)   2019-03-30 21:38:00
推老師
作者: price69 (米卡)   2019-03-30 21:44:00
作者: shirley10631 (leilei_0822)   2019-03-30 23:17:00
推老師!!!
作者: gkiy99 (昂貴的夢想)   2019-03-31 01:11:00
老師推一個 獲益良多
作者: andyssfresh (小小切肉人)   2019-03-31 10:06:00
作者: s150090a (qqsandy)   2019-03-31 12:46:00
推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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