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
104年關務四等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
題目:
媒體廣泛報導甲工廠排放廢水造成河川污染,某市環保局調查後,認定事實無誤,乃
對甲科處罰鍰,但並未給予其事前陳述意見機會。請分析該科處罰鍰處分之法律效果。
我的想法是此排放汙水為明確客觀事實,為行政程序法第103條不用陳述意見之情形。
此想法是否有誤??
因與網路上找到的答案不一樣,但記得林清老師上課有講到排放汙水的例子。
謝謝各位
作者: striker (黃金單身漢) 2019-03-23 20:23:00
竹圍分關歡迎您!
作者:
demmo (我和我的魚)
2019-03-23 21:25:00哈哈 竹圍分關出動了
作者:
dmxy (Barcssob)
2019-03-23 22:58:00個人認為,雖然已經調查是事實,但不能只憑這點就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還需要依照個案事實去判斷,例如載病危的病患或是臨盆的孕婦去醫院而闖紅燈,警察也都還是會問一下原因,行政機關為了避免被提訴願和被上訴,通常都還是會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客觀上明白可以確認是「例外情形」,但不能以例外替代掉正當程序,這樣就不符合原則了,所以這題還是以行政處分有瑕疵得事後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補正的方向去寫比較好(內容也比較多XD)
作者:
gotopark (無限風光在險峰)
2019-03-24 12:05:00記得某老師說過 有限制到人民權利的 最好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作者:
wings0713 (wings0713)
2019-03-24 15:04:00竹圍分關很可怕嗎?
作者: striker (黃金單身漢) 2019-03-24 22:20:00
竹圍分關是台北關裡,最輕鬆的單位…CP值最高!
我自己是偏向因為主管機關調查的時候沒有依行程ꜳ9I加上行政法題型大部分都是偏向保障人民權利的,所以建議還是往可以給予陳述機會的方向寫哦~~欸欸 前面被吃掉了…因為沒有依39第一項,所以主管機關的調查不算客觀明確事實,加上也沒有充足的證據等等,所以不適用不用給予陳述那款。前面d大說的也很好 XD 不能因為例外而排除正當程序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