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疑問

作者: sinachao   2019-03-15 17:00:47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 條 第二項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
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
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請教一下板友,對於第二項我有個疑問,不知道我的認知有沒有錯誤?
不服保訓會行政處分之救濟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
作者: miffffy (ffff)   2019-03-15 17:12:00
因爲提起復審的主管機關也是保訓會,可能造成不公平,所以提訴願。(發生問題的主管機關是保訓會,復審的救濟主管機關又是保訓會,無法真正救濟)但若是跟保訓會無關像銓敘等事項就可向保訓會提復審。有錯請指正,謝謝
作者: theservant (公僕)   2019-03-15 17:57:00
僅考試錄取訓練人員適用第二項之規定哦。因為保訓會依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法規所為VA,如果依復審程序救濟,如此一來會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這邊要注意的是保訓會以外之訓練機關(構)、實務訓練機關於訓期內所為VA,還是循復審程序救濟。
作者: birderent   2019-03-15 1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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