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

作者: riverchou   2019-02-13 23:20:43
例如105關特四等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因低收入戶核列等級錯誤,造成受補助人有溢領情形,應如何追繳溢領帶
部分之金額?受補助人對於追繳有何行政救濟途徑?
在得否追繳的部分,解題書是先寫行政處分基於錯誤基礎作成故違法,然後寫受補助人提供
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致行政機關做出錯誤處分,屬行程第119條第2款信賴不值得保護情
形,故得依第117條撤銷
不太懂的是如果人民提供的資料都正確,是機關的作業疏失將等級核列錯誤的話,這樣也是
信賴不值得保護嗎?因為題目中並沒有提到錯誤的原因
作者: eyck (魯汪.汪叫獸)   2019-02-13 23:29:00
這個跟稅收算錯是相同道理,我記得好像有釋字,給付行政一樣有預算排他性,多給了你一點相對別人就少拿了一點,公務人員疏失那是該員要被懲處記過,不得主張不法之利益信賴保護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9-02-13 23:30:00
個人見解 這題解題不用帶119 直接用117撤銷 118朔及既往至於信賴補償 多給你的拿回來 不是損失 所以不補償可以參考120 要財產受到損失才要補償然後用127和民眾要求返還不當得利給付
作者: b01303099 (b01303099)   2019-02-13 23:49:00
我覺得這題比較偏向信賴值得保護情形 如果有119條情形則受補助人的救濟途徑尤其是停止執行部分能論述的就少很多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9-02-14 00:03:00
這題要提信賴保護 還需要談受補助人有沒有信賴表現題目沒給 要自己假設
作者: riverchou   2019-02-14 01:22:00
多謝各位大大的解惑,解題書的題目都沒有直接說人民是蓄意要溢領或獲取利益,我想就省掉119好了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9-02-14 08:44:00
人民如果是善意,準用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可以僅就現存利益返還,那跟命返還處分的金額不同時怎麼辦?還是公務員就現存利益有調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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