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新聞 3歲女童沒下車離奇遭噴槍致死

作者: key312 (John)   2019-01-22 22:50:34
高雄市一名鄧姓3歲女童前天下午坐父親轎車到自由三路一家加油站自助洗車時,疑似在
車上把空氣噴槍放進嘴裡,造成女童臉色蒼白失去生命跡象,送醫不治。父親在警訊時聲
稱,女兒是自己拿噴槍放進嘴巴,先依過失致死罪諭令父親6萬元交保。但此說法遭醫師
打臉。
今天看到此則新聞,想起剛上的刑法。
因為剛接觸國考對於申論題型還有待加強....
想請益國考版的高手~
設父親的敘述為真實好了,跳過構成構成要件。
此案件父親的違法性以及罪責該如何在申論題下手?
謝謝國考的各位高手了~~~
如果有違反板規的話請告知會刪除的謝謝
作者: exporn (fuxkme)   2019-01-22 23:07:00
會有阻卻違法事由嗎,我很懷疑
作者: panex0845 (胖克思)   2019-01-22 23:25:00
我認為沒有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作者: Callmefatty (Fatty )   2019-01-22 23:26:00
沒有阻卻違法事由 具違法性 保證人地位(密切的生活關係+危險物持有)有罪責 不知道對不對?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9-01-22 23:51:00
就等於用刀殺人罷了,只是工具是噴槍對象是小孩
作者: GGOPEN (狄會貴)   2019-01-22 23:51:00
監督危險源
作者: BardxBaymax (BabyRage)   2019-01-23 01:40:00
你先去讀刑總好不
作者: lawrence7373 (一羽毛)   2019-01-23 01:50:00
原來七樓以為法院事發當天就三審定讞了喔
作者: ckqm (ckqm)   2019-01-23 02:18:00
八卦版就算了,在國考版一堆強者面前還想裝懂XDD丟臉丟到家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9-01-23 02:29:00
不懂又如何?您們法律人最懂,最能保護大家了丟臉又如何,整套刑法早該改了三審?多久後了,再多死幾個小孩
作者: comparable (灰蠟燭)   2019-01-23 02:38:00
純看客觀TB廢掉違法性罪責加上唯一死刑,台灣還不變成考生和百性們都笑呵呵的法治天堂<3
作者: bookletter (cheese water)   2019-01-23 03:52:00
這不是懂不懂的問題吧...哇,看起來就是故意殺人,大家也都說看起來是故意殺人,好了啦,不用查.不用驗也不用審,就直接唯一死刑槍斃啦不覺得哪裡錯了嗎?
作者: AirbusA350 (空中巴士A350XWB)   2019-01-23 05:37:00
所以我說那個審前不當資訊公開呢XD 台灣新聞司法就先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了
作者: shomin5566 (小明❺❺❻❻)   2019-01-23 06:05:00
恩恩 果然剛學
作者: ChiehKuo (Jas)   2019-01-23 06:24:00
無阻卻事由吧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9-01-23 10:36:00
為何跳過構成要件 父親不作為過失你怎麼跳過?違法性你把法定的涵攝看看 其他的超法規想想看罪責就不多說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9-01-23 10:50:00
離奇死亡,光是這四個字就沒有因果關係存在那麼構成要件也談不上,不是嗎?目前爸爸陳述與現場監視器影像不符包含女童自己去拿氣槍VS爸爸拿氣槍到車上以及女童玩氣槍而死VS女童是否早就死亡這兩個都不能釐清,你需要的是搏杯問女童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9-01-23 12:11:00
連監視器,都不能重罪羈押,沒監視器脫罪了吧?
作者: yyoo4791 (亞洲30cm健兒)   2019-01-23 13:03:00
在還沒審判也尚未定罪之前就把人以重罪可能來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已經很天才了 結果現在有人跟我說沒羈押沒監視器就等於脫罪 你真的知道羈押是為了什麼嗎不要隨著新聞媒體起舞 當你覺得某個制度不合理的時候 那你就必須深入了解他的問題在哪 而不能僅僅歸咎於某些癥結點上(如刑責太輕) 希望這能成為你願意了解法律的動力 共勉之
作者: dmxy (Barcssob)   2019-01-23 20:44:00
以這個案件來說,你跳過的構成要件才是申論題會考的方向吧...假設因果關係、客觀注意義務違反跟客觀預見可能性,還有保證人地位
作者: BardxBaymax (BabyRage)   2019-01-24 00:00:00
原來不只刑總沒讀 刑訴也沒讀啊!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19-01-24 12:48:00
不能單以重罪為由羈押人喇,併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才可聲押。搞不懂只要沒有裁定羈押就大喊司法不公社會大亂,你們是都看新聞就會辦案嗎?隨便就押人,有些人的心證也不輸給法官啊…(不過法官多少還有照程序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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