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 瑕疵VS保證品質的判斷(第360條)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9-01-10 19:58:19
民法第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想知道要如何判斷是物之瑕疵或是保證品質呢
想法:
因為物之瑕疵>在故意不告知時,出賣人方要賠償

缺少出賣人保證品質,出賣人必定要負賠償責任
但是不知道區分的標準在哪
問題:
那有沒有例子跟準則,可以簡單判斷今天一個商品造成消費者損害
究竟是瑕疵(之後再論有無故意) 還是 缺少保證品質呢?
謝謝大家
作者: febonach (真菌)   2019-01-10 22:51:00
我個人覺得是有點大包小的感覺,一個商品未達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但不一定有瑕疵,所以如果題目描述裡面有提到出賣人有作保證的情況我會先就商品有沒有到保證那個品質作審查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9-01-11 11:12:00
罵方賠償的範圍有固有利益與履行利益。賣方故意時,買方均可就履行/固有利益之損害請求損陪賣方保證時,視其保證內容而定東西保證不會壞,會壞我就賠你→ 僅保證履行利益東西保證不會壞,造成任何損失我都負責→兼含固有利益考題有曾出過,賣方也是該類商品之無辜不知情之受害者因無辜不知情與故意無關,又無對買方保證受瑕疵損害的買方,無法以360對同樣受害的賣方請求賠償
作者: ikariamman (肥宅~~~~~)   2019-01-13 16:33:00
瑕疵包含 效用 品質保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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