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酒後怒將友人推落海 惡整舉動不算殺人

作者: blue999 (FLY)   2018-12-09 21:19:40
酒後怒將友人推落海 惡整舉動不算殺人未遂
宜蘭縣一名許姓男子酒後與王姓友人起爭執,竟趁友人在港邊小解時將他推落海,王男在
海中掙扎攀住一旁漁船才爬上岸,事後憤而報警對許男提告,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
許男與王男本身並無仇怨,推他下海的地點人來人往,且他知道王男會游泳,難認其有主
觀殺人犯意,因此判決無罪。
今年4月17日晚間許男與小舅子至蘇澳鎮一間攤販買雞排,並在店內喝酒,王男看見後就
將兩人趕出去,許男因此不滿,兩人發生激烈衝突,晚間7時30分,許男見王男從店內走
到對面漁港小解,竟動手將人推落海中。
王男憤而報警提告,許男到案後矢口否認有殺人犯意,他強調,王男本身會游泳,兩人也
是朋友,但王男生氣的說,自己完全沒有防備就掉下去了,而且當時天氣已經轉冷,但他
僅穿著短袖短褲,是拼命掙扎才爬上漁船喘息。
法院審理時詢問王男,既然本身是跑船的也會游泳,為何會有快爬不上來的情形,王男則
稱,因為很久沒有游泳了,也很久沒有出海了,身體也不是很好,比較沒有體力,然而王
也坦言與許男沒有怨仇,兩人認識很久也常相約去喝酒。
法院傳喚目擊全程的王姓女子,她證稱的確有看到許男將王男推下海,但當時攤子有客人
忙不過來,就叫弟弟過去看狀況,大概10分鐘後王男就自己走回店內,王女還提醒他回家
換衣服,不然會感冒。
法官認為,許男與王男素無仇怨且相識許多,沒有道理因一時口角就萌生殺意,且當時王
女目擊全程,但僅叫弟弟去看狀況、也沒有報警,可見從旁觀者角度看,許男行為並未對
王男生命造成立即危害,因此認定許男應該只是酒後一時興起的偶然舉動, 想要惡整告
訴人王男看他落水後狼狽的樣子,藉此嘲笑奚落對方,難以認定有殺害王男的主觀犯意,
因此予以無罪判決。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208/1480234/
看到這新聞 覺得蠻有趣的 大家覺得會是構成什麼罪?
殺人未遂 X 文中已說不是
傷害罪 X 貌似也沒受傷的結果
強制 X 也沒強暴脅迫
看來好像真的沒有 這樣好像有點誇張阿 以後每個人都可以這樣隨便推人嗎?
大家覺得呢?
作者: lawrence7373 (一羽毛)   2018-12-09 21:27:00
還是不能隨便推人下海啊,有過失的風險。只是本案剛好沒有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2-09 21:29:00
強制罪,推人乃強暴行為法官沒有變更起訴法條改判,還蠻值得研究的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8-12-09 21:47:00
會游泳不等於會在海裡游泳更不等於會在喝醉情形被偷襲還能游泳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8-12-09 22:14:00
這樣要說有殺人犯意很難啦
作者: a1025abcd   2018-12-09 23:13:00
先把法官推下海裡
作者: bryant780113 (鍵盤鄉民)   2018-12-09 23:14:00
告錯法條?
作者: sharkhead (犭王柏融)   2018-12-09 23:25:00
挖靠 這無罪 厲害了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8-12-09 23:33:00
那你得先跟法官混熟才行 然後開玩笑後推他入海
作者: heykissass (我不是肯德基)   2018-12-10 00:29:00
真的好厲害的判決 XDDDD
作者: jjiimm (ㄚ光)   2018-12-10 00:58:00
如果是推到游泳池內,或許法官說的還有些道理,推到海裡面變數太大了,海裡面還有渦流和暗流,不是會游泳就可以生存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8-12-10 01:02:00
看內文應該是在港口旁才會有甚麼賣雞排的攤販
作者: heykissass (我不是肯德基)   2018-12-10 01:04:00
就算他有誇大好了 那假設隨意把人推到小水溝也沒事??
作者: Hzy1004 (我是一隻魚)   2018-12-10 01:09:00
...所以大家都可以惡作劇也沒事囉?
作者: cashko   2018-12-10 02:44:00
那如果推一個會攀岩的人到捷運軌道說我覺得他可以爬上來只是惡作劇呢
作者: syldsk (Iluvia)   2018-12-10 04:06:00
應該有和解了吧?
作者: J7565J (藍光)   2018-12-10 08:04:00
民事上可以求償嗎?
作者: zhanguihan (han)   2018-12-10 08:29:00
主要卡在主觀要件不易成立,無法判定殺人未遂
作者: fenrirwoof (惰性生物)   2018-12-10 12:20:00
主觀上無法認定有殺人故意啊就結果而言人沒死,程度上過頭的開玩笑而已,沒必要用刑法治罪吧
作者: Nonchikandes (茶嵐)   2018-12-10 14:43:00
殺人無法證明故意、過失致死不罰未遂、傷害罪無未遂看起來也無重傷未遂、與行動及意思自由法益無關不會強制罪(從被突襲來看無自由法益侵害,蓋無壓迫意志)但民事求償應該可行遺棄罪的話,要看被害人的體力狀況當場算不算無自救大家也不能隨便惡作劇啦,這個算運氣好被害人連受傷好像都沒有,不然過失犯還是很可能構成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18-12-10 15:07:00
強制罪放寬一點應該有成立的空間,我自己就看過實務案例:A跟B吵架,A要離開結果B用口頭說「不准離開。」然後就被起訴強制罪了XD
作者: Nonchikandes (茶嵐)   2018-12-10 15:13:00
樓上說的也沒錯啦,實務的強制罪還滿...文義解釋的有點好奇,B大的ID是要念成bluse-men還是blue-semen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8-12-10 15:31:00
XDDD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8-12-10 15:33:00
台灣刑法缺一個罪,攻擊罪。所以直接從殺人跳到無罪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18-12-10 15:35:00
當然是後者XD
作者: barkids (solar)   2018-12-10 16:20:00
倘王男沒游上來而溺斃了,一切又不同了...
作者: PanaS0Nic (騙納索零客)   2018-12-11 17:06:00
再上訴啊,不是一個判決認定就能當實務通說的
作者: Nonchikandes (茶嵐)   2018-12-12 09:41:00
感謝解答:P(本來猜會不會是德文「穿著襯衫的人」,看來是多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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