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律師憲法討論區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8-10-23 04:02:01
律師憲法題
我的擬答(獻醜了 >/////<)
有錯請狠狠鞭打( 啊~~~啊~~~ <3 <3 <3 )
(一)法院應依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於個案中綜合判斷
1. 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人格權亦為憲法所保障, 法院應就基本權衝突予以
綜合判斷:
(1) 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之自由,又按司法
院釋字(下稱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言論之目的,在於「表現自我」
、「溝通意見」、「發見真理」與「健全政治制度」。在學理上又有認
為,言論等自由與憲法第14條之集會結社自由,通稱為「表意自由」,
乃為與展現人格不可或缺重要的一環,故憲法應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
(2) 再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設有公然侮辱罪之規定,其目的應在於保護相對
人之人格權。惟第311 條就表意人之言論設有例外不罰之規定,惟應與
公益事項有關:
a. 表意人為單純陳述事實或為善意之評論
b. 表意人已善盡查證義務而為言論
c. 於議會中之答辯或基於自衛所為合理之自辯
d. 關於重大公益事項所為之言論
(3) 在數基本權互相衝突時(如題旨中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之衝突),應如何
衡量孰輕孰重之問題,法院審查時應注意下列情形:
a. 權利之本質、權利受影響之範圍、 時間、程度,以及是否有可回復
性為判斷。
b. 如為政治性言論、學術性言論等高價值言論 ,則為高價值言論,應
受最大保護; 如係商業性言論甚或仇恨性言論等,僅能受到中等保
障及低度保障(釋字第414號解釋意旨參照)。
c. 言論人之評論是否出於善意,陳述之言論是否為事實?
d. 表意人是否已經善盡自己窮盡查證之義務, 而信其訊息為真實而轉
述?
e. 表意人是否因不得已情形,出於自衛、自辯而為言論。
f. 涉及者為重大公益?或僅為個人私領域(私德事務)?
2. 如經判斷後難以判斷何者較受保護,或保護程度應相當者, 此時依刑法之謙
抑性原則, 應肯認此時應著重保護表意人之言論自由,是以,即不得依刑法
規定予以相繩。
3. 綜上, 法院就此應參酌上述因素解釋並適用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規定,並就個
案情形予以綜合判斷,以符合憲法保護言論自由之本旨。
(二)
1. 釋憲主旨: 「就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2. 程序部分:
(1) 按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之解釋意旨,依憲法第80 條之規定
,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干涉。又各級法院法官於審判時,就適用
之法律有違憲確信時,應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憲法 (惟若是最高法院法官,則得直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5條第2項聲請之)。
(2) 依題旨,法官於審判時,發現系爭法律牴觸憲法,且如已達違憲確信,
應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
法。
3. 實體部分:
(1) 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a. 依釋字第432號、第545號解釋意旨, 憲法有「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即規範之意義非難以理解,為由相對人所能預見, 且得由司法機
關判斷者。又就專業事項之意義,如能由專業團體理解判斷者, 仍
與明確性原則相符。
b. 按題旨,系爭規定使用「侮辱」為要件,雖實務上對於侮辱, 係指
以不當之言語或行為侮辱相對人, 使相對人之人格或尊嚴受到貶損
者而言。惟所謂侮辱一詞其意義本難以理解, 且相對人亦難有預見
性,且司法機關在審查時,就相似案件是否構成侮辱, 向有截然不
同之見解,顯然欠缺可審查性。是以, 系爭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明
確性原則」不符。
(2) 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a. 按系爭法規之目的,應在於保護相對人之人格權, 而其採用刑罰作
為其手段,固然有助於目的之實現(參酌釋字第476號解釋意旨, 比
例原則須符合適當性原則(手段有助於實現目的)、必要性原則(須為
最小侵害性)以及衡平性原則(保護與侵害不得顯失均衡)), 然就系
(註:這邊釋字插入時點不太好,但發現時已經來不及收手了...QQ)
爭規定限制者,乃特定言論之表達, 性質上已經涉及基本權核心之
限制,且其採用刑罰,不可謂不重, 故在必要性原則的審查上,應
該認為至少採取中度審查標準(手段與目的必須有實質性的關聯) ,
而不能僅採低度審查標準(手段與目的僅要求合理關聯性即可) ,然
採行政罰之處罰,亦能達到喝止之相當成果。職此以言 ,是否仍須
採取較激烈的刑罰方式作為手段,實有疑義, 是以,不能謂系爭規
定手段與目的間已經達到實質關聯性的關係,亦即, 系爭規定不符
合「必要性原則」之要求,而與「比例原則」有違。
b. 承前,系爭規定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牴觸憲法保障
言論自由之意旨。
4. 綜上,就本件法律違憲疑義問題,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三) (註:這題寫很爛...先跳去寫行政法...回頭只剩5分鐘 -.- 我不知道我在寫什麼)
1. 按釋字第725號解釋,宣告定期違憲,聲請人就確定判決,得聲請非常上訴救
濟。
2. 又雖非同一聲請案件,惟相同法律被宣告違憲者,仍得聲請非常上訴救濟。
3. 故:
(1) 乙於第一件確定後,因乙為聲請人,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2) 乙於第二件確定後,因為是相同法律被宣告違憲,仍得提起非常上訴救
濟。
寫完(一)加(二)大約過了1小時50分鐘 (扣掉審題,應該是寫了1小時30分鐘)
另外(三)的30分沒了幫R.I.P一下 QQ
作者: pbk5547   2018-10-23 12:26:00
第三小題的(2)我是寫上訴第三審
作者: nk10 (築夢踏實)   2018-10-23 12:10:00
509可用在公然侮辱嗎?
作者: kyz (冬天好容易餓)   2018-10-23 11:32:00
我在第一小題有提及侮辱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應根據社會風情調整見解,所以不成立刑法上的侮辱。且根據釋字656尚有民事回復名譽等方法可資用,故基於刑法謙益性與最後手段性用刑事法處理民事人格權侵害,有違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比例原則。故法官應依合憲性解釋而不成立309公然侮辱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10-23 12:34:00
推。第一題沒有你寫的這麼詳細,覺得題目問的太抽象了...但也用合憲性解釋處理他。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8-10-23 17:34:00
是啊。。。但考試時間少;這樣篇幅變小且可能不是點
作者: soqqcat (笨貓)   2018-10-23 17:36:00
直接涵攝重點比較好,覺的還可以再精簡。
作者: soqqcat (笨貓)   2018-10-23 17:27:00
應該是程序一路寫到實體。實際上的訴訟案件不都是這樣進行嗎?
作者: silversteven (銀色力量)   2018-10-23 05:52:00
我是先區分評論性言論和事實陳述 評論性言論依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絕對的保障 德國法受合理評論原則的拘束 本案要我擔任當事人的律師 當然是希望法官把本案當成是評論性言論 受較嚴格的言論自由保障第一小題倒是完全沒有論到言論價值的高低你的分類上似乎一開始就把他當成是事實陳述來論 用真正惡意原則檢驗了 我覺得有點太快跳入結論了
作者: chinghsu (way)   2018-10-23 07:53:00
有不真實惡意的公然侮辱?
作者: silversteven (銀色力量)   2018-10-23 08:04:00
如果把該言論評價成評論性言論 那根本不應該用真正惡意原則檢驗 蓋評論本來就沒有正確與否的區分 事實陳述才有
作者: a1234zyx (JACK)   2018-10-23 08:12:00
第一小題幾乎沒帶到本案有點可惜,其實你寫出衝突調和公式老師就知道你知道點了,在用本案給的內容是不是污辱去討論第三小題好像研究所出過類似的,目前檢討失效實務上並沒有出現及於聲請人的解釋,你只能寫否定說或是類推177.185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10-23 08:28:00
推一個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8-10-23 17:50:00
謝謝寶貴建議!練習很久了,但很多時候仍然太戀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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