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謝亞軒案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10-15 16:50:42
※ 引述《Saaski (GreedIsGood)》之銘言:
: ※ 引述《benjamin1169 (阿呆名)》之銘言:
: : 如題
: : 法律上來說
: : 在人群中開槍屬於容許故意殺人
: : 即使目標不特定也可以判殺人罪
: : 其中的特點大概包含
: : 1. 不在乎 2. 具有十足的危險性 3.結果可預期
: : 那謝亞軒的案子,在市區飆車
: : 是不是也有機會擦上邊啊
: : 對於殺人故意跟過失的認定是不是要改一改了
: : 總覺得一直以來這樣認定都有是把因果關係背起來
: : 但其中一點道理都沒有…
: 假如在人潮洶湧的大馬路上,有人拿手槍往人群中沒有瞄準地開三槍,我們還是會認為他
: 有殺人故意,這應該沒有爭議,就好像原po說的具有十足的危險性。那為什麼在同樣的地
: 方,酒後高速飆車,就沒有殺人故意?
: 有人說因為酒後駕車的致死率,比往人群開槍低很多,但真的是如此嗎?
:   一個一噸以上的鐵塊,以時速60公里以上甚至破百的速度,行進幾分鐘甚至幾小時
:   vs.
:   三顆金屬顆粒,在空氣中行進幾秒
: 這兩種東西在人群裡亂竄,到底哪個致死率比較高?
^^^^^^^^
今天南京東路如果是人行道他開在人行道你的假設就符合
而今天的事實就是他是在南京東路的"車道"上
因"失控"而衝向人行道騎樓
這就跟一堆汽車"爆衝"造成傷亡事件類似
如果你要將"失控"上人行道忽略
那未來要面對的就是"暴衝事件"亦要將非屬行為人意欲知行為已故意視之
而論以殺人或傷害之故意而非過失....
假設如果偏離事實那就是兩個不同的事件
否則今天在南京東路上超速一樣構成你所謂的在"人群"中超速
而應該亦論殺人未遂
甚至只要是在南京東路上開車都應以此論
在[南京東路]上開車就是在[人群]中開車
那麼一台車在"人群"中開車極可能造成人員的傷害....
: 何況以現代的醫術,在市區中彈,除非是雖小一發中頭或心臟等要害,否則有及時送醫的
: 話,要致死沒有想像中容易。甚至講難聽一點,現在給你一把手槍三發子彈,要你在二十
: 公尺左右打死一個人,在座各位能做到的應該不多,有打過靶的應該知道我在講什麼。
: 當然,我不是要說往人群中開槍沒有殺人故意。我的意思是:如果這樣都有殺人故意,那
: 為什麼酒後在人群中高速飆車就沒有?我們應該正視這種情況的致死率,並詳細討論個案
: 的狀況,而不是用一句「酒駕的致死率低很多」「沒有殺人故意」等咒語就解決,而且這
: 其實可以用科學實驗證實:拿一群假人,先往它們開三槍開個三百次,再拿車往它們身上
: 撞三百次,看哪種撞況對假人們造成的傷害高就好。
: 總之,如果以致死率比較低作為理由,認為沒有殺人故意,除非有科學實驗證實,否則我
: 覺得很難讓人接受。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師)   2018-10-15 20:33:00
不明白為什麼有人要硬凹,是被仇恨遮蔽雙眼嗎 =.=
作者: exporn (fuxkme)   2018-10-15 20:33:00
其實我一直在想如果用黃榮堅老師的主觀遇見可能性來看而不用通說的知與欲要素來看會不會真的變成故意殺人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8-10-15 23:49:00
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15號意旨,不確定故意要以已有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為前提所以,單純在人群中開車,是沒有論以殺人未遂的問題的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10-16 00:51:00
顆顆如果死一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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