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謝亞軒案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8-10-13 08:02:08
如題
法律上來說
在人群中開槍屬於容許故意殺人
即使目標不特定也可以判殺人罪
其中的特點大概包含
1. 不在乎 2. 具有十足的危險性 3.結果可預期
那謝亞軒的案子,在市區飆車
是不是也有機會擦上邊啊
對於殺人故意跟過失的認定是不是要改一改了
總覺得一直以來這樣認定都有是把因果關係背起來
但其中一點道理都沒有…
作者: siibouf (咎由自取)   2018-10-13 08:12:00
剛剛看到新聞,街頭飆車惡性重大,有「不確定故意殺人」的犯意
作者: steAnl03 (眼鏡人18號)   2018-10-13 08:13:00
主觀意圖不能只有不在乎,還要有殺人意圖才會是殺人罪。謝亞軒案就常理來看,當下應該沒有殺人意圖,不過他開車超速顯然有過失責任,並致人於死,所以該當過失致死。
作者: cht168 (samc)   2018-10-13 08:19:00
這是謀殺不是意外,嫌犯当被收監。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8-10-13 08:26:00
是啊大概會判過失致死,但就這樣的檢驗方式對於罪責來說很有問題畢竟主客觀雙重理論也只是檢驗方式的一種而且以“常理”來看,很多情況並非能夠以常理分析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8-10-13 08:56:00
可參考97台上6154決。有認識過失與間接故意之別。
作者: JihadiHaHa (聖戰士哈哈)   2018-10-13 10:45:00
這是185第二項加重結果犯吧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276條過失致死法官開庭後僅認為2人涉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
作者: PandaKing56 (熊王)   2018-10-13 11:17:00
看法官怎麼判吧
作者: alonelykid (咩咩)   2018-10-13 11:29:00
我也覺得是185二項飆車屬他法
作者: TzuHung0615 (TzuHung0615)   2018-10-13 12:20:00
但新聞說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移送了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8-10-13 12:34:00
警方移送的嗎
作者: carterdunk (妳能聽到我的心嗎)   2018-10-13 12:51:00
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 所以是故意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8-10-13 13:09:00
由這案看,臺灣早該全面修法整本刑法對壞人的制裁力,根本不夠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師)   2018-10-13 13:24:00
警察和檢察官真噁心,順應民意用殺人罪辦,還好法官還能保持專業。在那邊硬凹飆車=殺人,那二手菸也=殺人,笑死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8-10-13 13:27:00
刑法可以簡化,判斷1教化可能2有悔意3法官衡量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8-10-13 13:28:00
點菸時已經是預備殺人惹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8-10-13 13:28:00
再多法條再多審判都一樣,修一修簡單點法律應是制裁壞人的,也不是期待犯人悔意改過
作者: jaggur (畜生不要吵2.0)   2018-10-13 13:48:00
開車殺人原則上只要說暴衝、失控都是以過失論上次撞死律師那個只是例外
作者: masala (masala.zone)   2018-10-13 13:53:00
就法律來說,難證明有殺人之故意(直接或間接都一樣),他開車(開快車),都不是以殺人為出發點
作者: TzuHung0615 (TzuHung0615)   2018-10-13 14:24:00
最大重點在於人心,假如真的是以殺人為出發,事後再說失控也是有人會相信
作者: nildog (nildog)   2018-10-13 14:41:00
如果飆車就殺人的間接故意,這樣搞,那就要先定義飆車,超速行駛是不是屬於飆車?故意超速是不是就構成殺人未遂?而且現行法律就有185第二項可以處罰,凡事都要用殺人罪論處,一堆法條認定都會被架空了...
作者: TzuHung0615 (TzuHung0615)   2018-10-13 14:55:00
或許是因為思想關係,民眾幾乎認為有人死就該用殺人罪,所以一堆人留言怎麼這樣才可能處7年以上,怎麼不是死刑之類的言論。所以法治教育算是蠻重要的一環
作者: hahaha021225 (安安你好)   2018-10-13 15:18:00
跟法治教育無關吧,倒不如說,現行法條根本無法罪刑均衡吧,修法還比較重要
作者: nildog (nildog)   2018-10-13 15:23:00
刑法是應該要大修的,裡面還一堆封建時代的八股條文...但修法權力是掌握在人民選出的立委手中...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10-13 15:49:00
看到三樓就看不下去了 271講殺人意圖? 難道是意圖犯....意圖是意圖 故意是故意 這都分不出來 別怪鄉民整天亂咬
作者: TzuHung0615 (TzuHung0615)   2018-10-13 16:44:00
法官認定「不認識所以沒有殺人動機」這句話也蠻矛盾的,但我認為如果定案後,國考改編這時事機率蠻大的
作者: qwer741 (qwer741)   2018-10-13 16:47:00
我剛也在想殺人罪何時變意圖犯了,滑到最下面終於看到有見地的人了
作者: NT500 (生來犯罪人)   2018-10-13 16:50:00
他的行為當然是故意!但他是飆車行為故意,不是殺人行為故意,「為了殺人而飆車」vs「為了快感而飆車」,最終回歸主觀要件,現實上行為人心理怎麼想給檢察官去煩惱,國考題目上會給你主觀要件的,請放心!
作者: JihadiHaHa (聖戰士哈哈)   2018-10-13 17:44:00
法官開庭後僅認為2人涉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8-10-13 17:45:00
要設計保護好人的刑法,很難嗎?好壞難分嗎?如都要設計這麼輕,乾脆刑法捨去,改不成文法
作者: toshiba5566 (toto)   2018-10-13 17:54:00
寫寫作文就沒事了啦!判2年緩刑3年!台灣法官就是這樣垃圾!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10-13 18:24:00
還以為國考板的法律素養會比較高 看來我錯了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8-10-13 18:27:00
如果是在市區酒後飆車的話,應該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沒錯吧這跟往人群開槍有什麼不同?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8-10-13 18:56:00
樓上,酒後飆車跟人群開槍致死率差很多,多想想吧!
作者: ssaamm810130 (買一送八)   2018-10-13 19:00:00
要說他殺人 那開車上路不就都是殺人的預備犯?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8-10-13 19:14:00
所以如果酒後飆車有達到一定的致死率的話,就可以當成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是這樣嘛?
作者: hahaha021225 (安安你好)   2018-10-13 19:16:00
啊開車遵守交通規則,很難嗎?記得之前是不是有酒駕以殺人罪判刑啊Orz
作者: attack911 (九一一行動)   2018-10-13 20:34:00
釣到一些法匠,哈哈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10-13 20:46:00
我覺得在我上面推文的不噓三樓 大概也分不出來 容許錯誤
作者: Bardcat (喃喃自語的說書貓)   2018-10-13 22:02:00
就算讀了法律,也救不了民粹腦,由此可見一班
作者: TzuHung0615 (TzuHung0615)   2018-10-13 22:06:00
就算法律規定這樣,但是判決還是會被媒體、民眾風向影響
作者: Bardcat (喃喃自語的說書貓)   2018-10-13 22:08:00
這次檢察官會用殺人罪聲押,就很明顯是怕了民粹啊作賤自己的專業也要博得正義之名,然後把鍋甩給法院揹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10-13 22:24:00
為什麼不能用殺人罪起訴?用殺人罪起訴就是作賤專業..?有未必故意的可能與空間阿 既然有可能與空間 為何不能作最大範圍的起訴哪裡錯了 請樓上不要作賤自己的ID
作者: lusifa2007 (ㄚ喵)   2018-10-13 22:26:00
間接故意要件的發生不違背其本意難證明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10-13 22:27:00
今天車禍事件 被害者請求損賠100萬 只要是範圍內的合理既然是合理範圍 作最大範圍的請求哪裡錯了難以證明 與 是否有可能 是兩個層次的問題有可能未必故意是一回事 難以證明是一回事
作者: Bardcat (喃喃自語的說書貓)   2018-10-13 22:29:00
照你的說法,那所有的危態駕駛不就都有不確定故意的空間?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10-13 22:30:00
個案討論!!! 你如果把我對此事的意見拿去泛用證明你不是一個有水準的法律人既然如此對於你說 以殺人罪起訴即作賤專業 也就不意外了
作者: Bardcat (喃喃自語的說書貓)   2018-10-13 22:40:00
原來汎性標準討論就叫沒有水準R,那不知道你對法安定性原則有何看法?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10-13 22:42:00
不想跟你討論 沒空陪你 辛苦你想了那麼久來反駁我個案討論 四字都看不懂了 在說下去 只是耗費我精神而已
作者: Bardcat (喃喃自語的說書貓)   2018-10-13 22:44:00
噗,逛個其他板也叫想很久,可以給你看我在其他版的推文時間喔XD,好啦,你不陪我,我就去找女友陪惹,掰~
作者: jackass1113 (稍縱即逝 )   2018-10-13 22:48:00
有德國學者跟黃榮堅也主張意欲無用論啊,講的好像不用通說就是不懂法律一樣,唉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8-10-14 01:27:00
如果懂法律是為了不能制裁的刑法,不如別學了回歸最基本的,保障人民制裁壞人的功能,大修吧
作者: justeat (小玉)   2018-10-14 10:24:00
臺灣人就是想盡辦法弄死罪性法定的目的就是抑制行政權(王)偏偏臺灣人喜歡強人獨裁,怎麼不趕快被統一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10-14 13:33:00
有這種討論不是好事嗎? 樓上為甚麼要一副自己認定的東西就是對的的樣子。。雖然不知道為甚麼國考板的法律素養沒有想象中的比較高。。。。
作者: TzuHung0615 (TzuHung0615)   2018-10-14 14:09:00
每個人想法都不同~
作者: yuxiang (Vincent)   2018-10-14 16:21:00
台灣早該修法了,操他媽的酒駕也很輕
作者: bonoo   2018-10-17 09:44:00
制裁不制裁不是民眾主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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