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09-15 16:59:31條文
87Ⅰ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表者,其意表無效。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三人。
Ⅱ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例:甲有A地,甲乙通謀虛偽假買賣,而無效。乙死,子丙繼承,丙不知甲乙通謀虛偽。
1.丙將A地賣給善意之丁 2.出租給善意的戊。
1.丁可主張善意取得,則A地歸屬丁,且是法律規定之原始取得。
丁亦可主張87Ⅰ但書取得,A地歸屬丁,但是是法律行為之繼受取得。
→即丁若主張87I但書,則可視甲乙間買賣有效,所以丙丁間的物權處分為有權處分
2.戊僅是租賃,沒有善意取得之問題
但戊可否主張87I但書,是甲乙間的買賣有效,所以丙戊間之債權契約有效?
並以此有效之債權契約,對甲主張?
故事源起:
過一段時間後,甲無通謀虛偽之必要了,想把A地取回,卻發現戊承租了該地
甲告知戊,地是我甲的,我沒租你,戊你要走。
戊駁我是跟丙租的,是合法租賃。
甲告知,當初是我和乙通謀虛偽買賣A地的,買賣契約是無效的,地還是我甲的,
只是不巧乙死沒說清楚,丙誤以為有所有權,但他其實無權處理,
而我沒租你,你要走!
戊搬出87I但書,你們通謀虛偽是你們家的事,我是善意的,我有合法債權占有權源!
(租賃契約)
你們當初買賣無效,無法對抗我!
請問甲、戊間的法律問題該如何處理?
作者:
BoyBear (熊叔叔)
2018-09-15 17:27:0087I但書之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負擔行為之第三人丁上面把相對人寫錯了87I但書之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負擔行為之第三人戊所以戊不受保護,甲得依民法767之規定,向戊請求返還
作者:
mdptt (pandora)
2018-09-15 17:39:00租賃契約僅具有相對效 效力存於丙戊之間不及於甲 甲得依民法767請求戊返還 至於丙無法履約是丙戊之間的問題屬債編的問題非總則
作者:
mdptt (pandora)
2018-09-15 17:58:00再講深一點這也是為何要有民法425買賣不破租賃的理由 防止房東在租賃期間將房子賣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向承租人請求返還為保護承租人所以才有買賣不破租賃應該說如果沒有425的話那麼第三人就可以請求返還因為契約效力僅在原房東和承租人間 425就是為了打破這個窘境相違背是這樣來的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09-15 18:38:00但我的問題還是很值得深思,戊窮究一切能力查證,仍然無法查出丙的A地在權利上有任何瑕疵,到最後,卻落得被一個一開始通謀虛偽的甲,在法院以767訴請返還的下場這是正義嗎!? 759-1第二項 上面的登記名義人寫的是丙我不是法律系的在學生 如果有法律系在學生 歡迎拿這個問題問一下你們系上的法律教授 感謝我知道759-1第二項講的是物權變動不因登記不實受影響那如果信賴國家登記之公信力,而為之債權負擔,卻因登記不實受影響。上法院還敗訴,換來國家一句你活該 誰叫你要信我!!! 這好像是當年重婚釋憲的原因 XDDD
作者: shomin5566 (小明❺❺❻❻) 2018-09-15 19:01:00
你是考生嗎 不要做學問 先求能考上…
我是就你的推文回覆……你意思不是戊被甲訴請返還是正義嗎?反面而言,若戊為有權占有,甲就不能請求返還難道這樣就是正義嗎?我的意思是這樣
作者:
mdptt (pandora)
2018-09-15 19:28:00記得有老師說過這就只是立法者選擇要保護誰 設法找一個衡平點 不過我私心會選擇保護戊 畢竟戊真的滿可憐的 無奈法律運作的結果不是這樣 只能說每個人的價值判斷都不同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8-09-15 19:36:00戊向丙主張債務不履行要求損害賠償?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8-09-15 19:37:00
記得陳聰富民總有說債權也可以人在外面 晚點回家再po 我記得陳認為不該區別對待啊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8-09-16 22:31:00一開始就開大招不好吧誠信原則除非是消保法或是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不然不要亂開然後我覺得戊還是可以依照債務不履行向丙求償,你要說丙很可憐的話,誰叫他要繼承爸爸的財產
戊換個主張,甲乙為借名登記,用106第3次決議解開本問題。丙繼承部分並不是問題的,理由:概括繼承自然包含債權物權。考題跟實務不大相同的
我不是要開大絕 應該說這題可能會有債權物權化的適用 而其中的原因就是因為那兩個原則誠信原則與權利行使禁止濫用原則的適用極廣 並非只有消保法與契約義務群 契約的解釋、物上請求權的限制、解除權之行使甚至是不安抗辯權與情勢變更都可以說有部分誠信原則的色彩以結論來說 甲應無法對戊依767行使物上請求權 但這並不排斥其他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請求幫我把不當得利那段刪掉好了 我講的很奇怪有點矛盾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8-09-17 08:34:00
這就是為什麼我覺得民總比憲法難
作者: Googletime (碎裂的記憶) 2018-09-17 08:40:00
想請教一下原PO。如果題目設定成甲也死亡由其繼承人K繼承A地所有權時,是否還是認為善意第三人包括K?可以對抗K。抱歉。
這種"具體"案例不能只套法條吧,要配合更新法院會議決議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09-17 20:47:00更好玩的問題就是 如果"戊"改為受贈人 這就好玩了是應該同情甲多一點呢 還是同情戊多一點呢....
作者: Googletime (碎裂的記憶) 2018-09-17 21:49:00
其實我想要說的是。你之所以會覺得對丙戊不公平是因為覺得甲壞壞。因此想要知道你對於當甲的繼承人也是不知情的人(也就是K)的場合,是否還是採取一樣的看法。站在本案中甲乙間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甲乙間的負擔行為跟處分行為都是無效的,即便登記簿上是登記乙,但是所有權仍然是甲的,甲如果死亡,應係由K繼承所有權。這樣應該沒有疑問吧?那麼乙的繼承人丙就不能繼承A地所有權嘍(這應該與遺產稅是誰繳的沒關係吧…)至於你講的106年第3次民事決議。其實不論採甲說乙說還是丙說。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都有受到保護,只是推論過程不同而已(是善意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的差別。)另外提確認之訴的部分。你這樣應該或被闡明要不要改聲明吧XD。
推樓上,我後來不太想回就是覺得某人很自以為是,再回也只是鬼打牆,甚或淪於筆戰,亦無助於問題的討論。
作者: Googletime (碎裂的記憶) 2018-09-18 12:10:00
對於非法律專業的人,他們也是我們社會中的一份子。我覺得法律專業的人員,有義務把相關的法律問題說清楚相互溝通,如有誤解則得以化解,如有不足則得以精進。理性討論,才能夠有助於我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互相仇視對於社會似乎並不是好事。我想是因為心證公開論看太多才會這樣。XD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09-18 14:27:00以你的程度 我這篇已經說過了 你看不出來 我也懶得講謝謝你持續不斷的貽笑大方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8-09-18 17:29:00
@@
原PO真的好棒棒,相信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誰問題比較大了吧!另外我根本沒有什麼正義說,不是你自己先提的嗎?
作者:
alees (俠士)
2018-09-18 19:28:00希望大家討論能理性平和點...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09-18 20:29:00版主您別擔心 一個是來鬧場的 一個是憤恨不平 來討顏面的整天糾結在枝微末節上 言不及義 我隨他們去吧
唉 早知不該推文 真令人無言 不如把我的推文都刪了吧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8-09-19 13:00:00我想說,民總的善意惡意指的是客觀上知不知情,不是主觀上是不是好人,所以絕對沒有善意知情然後事前不知情善意,事後知情不會因為事後知情變成惡意(除非是不當得利),不然善意占有就沒有意義了所以例如甲死後把寫個遺書告訴k有關甲乙虛偽通謀,k主張塗銷登記不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最後,k因為要一併繼承遺產瑕疵,所以就算k不知情,也不是87條但書的善意第三人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18-09-20 11:29:00這麼原則性的東西 你說有例外就有例外...? 推論錯誤K就是一個多餘,說那麼明顯了 還要扯K...轉不過來,堅持己見,真的很難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