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辛苦啦!
讀書與等放榜實在太鬱悶,跑去威秀看與神同行2,電影精彩程度與背後的人生哲學就不再
贅述。
這裡是想分享與請教「關懷兵元東延與朴中尉的刑事不法行為」依我國刑法該當何罪?
首先,關懷兵因誤擊步槍致金秀鴻(下稱金員)重傷,而朴中尉因怕遭責難,下令關懷兵活
埋金員,金員因而死亡。
小弟忘了朴中尉是否有共同為活埋行為:
情況一:沒有活埋行為
若其係利用長官權勢,命關懷兵為活埋金員,則關懷兵前面過失致重傷行為被活埋殺人行為
吸收,論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罪,而朴中尉成立同條第1項之間接正犯。
情況二:有共同實施活埋行為
朴中尉利用長官權勢,命關懷兵與之共同活埋金員,則關懷兵前面過失致重傷行為被活埋殺
人行為吸收,與朴中尉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及第28條故意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上述分析為小弟一點看電影思考法律問題之心得,依拙見兩人都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正犯。
但有沒有版友認為可能是以下情況:
情況一:朴中尉因無親自動手實施活埋行為,成立殺人罪的教唆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