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lees (俠士)
2018-08-30 06:10:02john81529
kuanfu
zzff92
hihi235742
chichi26467違反國考板板規
二、發文規則:
(三)課業(請益)文規範:
2.其他具有提問性質的文章,不以標題
和分類為標準,除無人回應外,不論
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包含修推
文至空白),違者禁言25日。
自刪文章,如有必要得回復原狀。
發文至自刪合理期間為40日以上,逾期
則不罰
看推文則數及刪文速度來看 25+5=30日
檢附原文
作者 john81529 (ㄚㄚ強)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請益] 107年調查局特考法律實務組公司法疑問
時間 Wed Aug 22 20:29:21 2018
───────────────────────────────────────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 A 公司)依法轉投資於 B 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為 B 公司),A 公司經 B 公司股東會選任為董事,A 公司即指定
甲代表執行董事職務,甲代表 A 公司就任董事後,於首次之董事會被選
任為董事長,甲即就任為 B 公司之董事長,並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B
公司於甲董事長任期內,欲依公司法之規定與 A 公司進行合併。試問:
當 B 公司與 A 公司簽訂合併契約時,甲得否代表 B 公司與 A 公司簽
訂?有無公司法第 223 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
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規定之適用?(20 分)
問題:
公司法第1小題,補習班的解答爭點都是實質董事有無公司法第223條之適用?
但A公司依題義已被選任為B公司董事,故甲應該是第27條第1項法人董事代表
人的情形。
所以A公司直接就是董事了,為何還要討論A公司是否為實質董事?
想請問是否我有理解錯誤,還是有其他爭點?
作者:
aak3147 (aak3147)
2017-08-22 18:53:00加油
作者:
ramire (= =)
2017-08-22 19:41:00今天去大同醫院體檢,我覺得蠻好按的,但報告要七天
作者:
tino9808 (怕黑的人終究要自己關燈)
2017-08-22 20:23:00海總輕鬆過兩手50幾
作者: teresafun628 (fang) 2017-08-22 20:49:00
應該是討論「甲」是否為實質董事
剛去義大,按55,但報告要9/3-.-........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7-08-23 00:37:00同問
作者:
loveIFC (必勝)
2017-08-23 09:19:00不是35公斤嗎
作者:
Takashi7 (努力再努力)
2017-08-24 07:22:00那個工具清單的備註才好笑,統一規格我不反對,反的是寫清單的人一定沒拿過工具
作者:
z110663 (^^)
2017-08-24 12:10:00感覺術科應該是100和0兩種而已
作者: kuanfu (黑暗騎士) 2017-08-24 13:15:00
如果只是要求功能做出來,這樣應該大部分的人都能辦到,我在想能比的也只有速度跟配線工整度而已了,但又怕只顧速度跟功能,工整度不管會不會影響通過與否
作者:
BABYINCAR (BABYINCAR)
2017-08-26 00:33:00記得可以變更郵寄地址
作者:
frankilx (frank)
2017-08-27 11:46:00沒上榜好像已經改成不寄紙本了吧